繼承法拍取得土地 以拍定價報稅
橋頭鄉劉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拍定價格較公告現值為低之土地,且迄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請求權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按財政部98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0427750號函釋「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農業用地,迄死亡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既經查明其拍定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估算,參照本部94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4560770號令,准以實際拍定價格為準。」依繼承人劉先生所云,其父生前購進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得按上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實際拍定價格為請求權價值估算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2010/08/12
---------------------------------------------------
取得法拍土地,當年度地價稅是否由拍定人負擔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由誰負擔地價稅,應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是否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以前,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係在8月31日以前,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拍定人繳納;若在8月31日以後,該年度地價稅仍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次年度起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key88.net/article22928.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a003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