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徵收後地主死亡 遺產申報 以抵價地計價
北區國稅局17日表示,土地遭到當地政府強制徵收之後,地主選擇抵價地優先取得權利方式,換取未來重劃之後土地,卻在區域重劃尚未完成前死亡的話,繼承人進行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以抵價地當時公告價格申報遺產,不可以當初被徵收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否則以逃漏稅議處。
北區國稅局指出,土地被地方政府強制徵收之後,地主可以選擇領取補償金或者以地換地方式,持有抵價地權利,由於部分土地被徵收之後,政府會進行區域重劃事宜,原有被徵收土地的地主,具有優先選認重劃後開發地的權利,並且進行換地。
國稅局強調,近幾年頻頻發現,繼承人都把已經領有抵價地的權利部分,不當作遺產一部分,所持理由則是該筆土地尚未取得,不應該當作遺產,但國稅局認為,只要完成相關土地重劃工作,該筆土地價值,往往會比當初被徵收土地來得高,當然需要申報遺產,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抵價地仍要申報,否則就是逃漏稅。
國稅局指出,因為土地重劃過程時間冗長,如果這段期間,當初決定換領抵價地的地主死亡的話,繼承人在進行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以當地政府當初公告抵價地價格,作為申報遺產價值,更不可拿被徵收土地的公告現值,申報遺產,否則就是短漏報遺產,不但要補稅還會懲以罰鍰。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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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其補償地價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並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又如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前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此類遺產,經補徵稅額並處罰鍰。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迄其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應繼承之此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故無漏稅額。
該局再度提醒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前例被繼承人甲君所有之土地被政府徵收,該徵收補償地價之流向,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即可避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http://key88.net/article2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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