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 須獲房東同意  先終止原租約 新租客重簽約較有保障
租房子的過程中,若遇上須到外地工作,或已買了新屋,在無法續租情況下,想將租約轉讓給友人、親友是否可行?專家指出,房東與房客的租屋合約中,若允許房客轉租,房客進行轉租是合法的;若未提及,轉租前一定要取得房東同意,才可轉租。
尊重3方
租房子簽約時,多半會以半年或1年1約來計算,但不少人會遇到工作外派關係,得調離至其他城市,在無法續租情況下,通常只能將租約轉給友人、親友居住。一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緯慶說:「房客想轉租,首先得留意在與房客所簽合約中,是否有加註不得轉租條款,若有,則無法轉租。」
可以轉租部分房間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說:「租屋合約若未提及可轉租條款,而承租人又擅自轉租給他人,屬於違約,此情況下出租人是可立即停止租約。」在未提及「可轉租約」情況下想施行轉租,一定得取得房東同意,才是合法行為。建議轉租前先終止原先租約,下任租客重新簽定新合約,較具保障。提醒租客簽合約時,可加註「同意轉租」條款,日後想轉租,也方便許多。
白宗益說,依據《民法》443條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給他人,但店面、土地則不可。舉例若房客承租單層3房房屋,將其中1房再轉租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是可行的,若租客租的是套房,則無法轉租。
雖然《民法》上對承租人有轉租的保障,但《民法》444條也清楚記載,租賃物轉給他人的同時,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關係仍然繼續。也就是說,若次承租人在租屋期間,有將房屋毀損、破壞,承租人還是要負賠償責任以及相關修繕費用。
轉租注意事項
◎簽定合約時,可列「進行轉租」項目,雖日後可轉租給其他人,但《民法》444條提到,租賃物可轉給他人,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係仍繼續,次承租人中間若有毀損時,承租人仍要負賠償責任
◎若要進行轉租,須經得出租人同意,建議先終止之前的租約,承接之後的租客再重簽定新合約,較具保障
蘋果日報 【余佩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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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轉租之效力之相關規定為何?
第 443 條 (轉租之效力(一))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轉租之效力(二))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
http://key88.net/article2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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