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19日表示,配偶死亡前2年的財產贈與,屬於擬制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稅計算,可是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時,因為該筆財產已經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不可列入剩餘財產扣除。
根據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指的是夫妻關係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兩人離婚,使得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配偶可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之後,如果有剩餘,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但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其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或者繼承而來,就不算,因此,才會變成如果配偶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在計算遺產時必須計入總額之中,但是卻不可列為剩餘財產。
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8年8月5日死亡,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在甲君死亡的時候,持有不含贈與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不過因為甲君曾在死亡前2年贈送乙君9,500萬元的財產,因乙君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甲君剩餘財產100萬元,因此夫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零,所以乙君不可以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
周賢洋說,基本上所有進行夫妻過剩餘財產請求權的申請個案,全部進行列管,以上例而言,乙君從甲君得來的9,500萬元的贈與,因為當初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所以必須全部列為遺產,這些未曾核課過稅目的財產,屆時只要變成遺產的一部分,都會進行比對,把每一筆可以課稅的對象全部鎖定。
除此之外,國稅局也強調遺產稅如果採實物抵繳方式,若出現應退稅額的情形,國稅局會以實物先退還給繼承人。
周賢洋解釋,遺產稅的繳交基本上以現金為優先,可是如果遺產內容中,現金不足以繳納時,就需要提供實物抵繳,可是如果最後核課的稅額,出現應退稅額的部分,就以實物優先退給納稅人。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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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剩餘財產請求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為共同努力所創造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觀念下,一旦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以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計算方式為扣除兩人共有負債之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工商時報 本報訊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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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350-100/2=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
http://key88.net/article2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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