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合夥土地 未登記者 要課所得稅
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前提是要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就有兄弟姊妹數人合夥買賣土地,其中3人沒有登記名字,結果變成其他所得,被課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兄妺乙丙丁戊等5人在95年合夥出資購買台南縣關廟鄉的土地1筆,所有權只登記在甲、乙名下。
因為土地買賣代書費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人數計算,當時兄妺等人為了節省代書費,並且認為自家人應該不會有吞掉對方產權的風險,因此才把土地所有權只登記在甲、乙2人的名下,丙、丁、戊3人沒有登記名字。
這筆土地在97年間賣掉,兄弟姊妹5人每人各別分到獲利397萬元。國稅局認為,丙、丁、戊出售土地的利得屬於「其他所得」,不能免稅,所以要併入綜合所得中課稅,稅率達40%,除了各補徵所得稅158.8萬,且處以漏報稅額的0.5倍,79.4萬元,每人各繳238萬元,吃掉利得的大半,3人補稅加罰共714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和他人共同投資土地,千萬不要忽略不去登記名字,未來出售土地時,才能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否則要併入綜合所得中課徵,又要處罰,到時候會很後悔。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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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轉售之利得,不屬於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三倍以下罰鍰。
該局日前在查核轄內一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某蔡姓商人先以1,200萬元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惟未辦理該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1,5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則葉君因該土地買賣所獲取利得310萬元應屬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利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非屬出售土地利得,並不適用同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雖蔡君主張所賺得3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惟因與上揭規定不合,仍被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未辦妥土地過戶登記,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台灣法律網】文 / 站務17
http://key88.net/article2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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