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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設地有條件抵繳遺產稅
臺南市張小姐問:如果沒有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是否可用被繼承人遺留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就可以用遺產稅中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惟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全部抵繳外,其餘能抵繳遺產稅金額,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為限,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留待死後供繼承人抵繳遺產稅者,其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2010.08.26/經濟日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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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公設地抵遺產稅 將設限
防堵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做為避稅工具,財部已修法,未來凡採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將無法按公設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稅;若取得後才劃為公設地,抵稅金額仍不受限制。
財政部已重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非以購買取得公設地者,排除其比例抵稅的限制;但以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未來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其抵稅上限須以「公設地公告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為準。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生前買進公設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遺產總額1億元,遺產稅額800萬元,原本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可按公設地的價值(1,000萬元)全額抵繳800萬元遺產稅;但未來同樣1,000萬元公設地,只能抵繳80萬元的遺產稅(即{1,000萬元÷1億元}×800萬元=80萬元)。
財政部指出,鑑於公設地的市價目前約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但遺產稅抵稅價值卻是按較高的以公告現值計算,形成坊間部分有錢人大量低價買進公設地後,再利用公設地的高公告現值抵稅,導致國庫每年不只流失鉅額稅收,還抱了滿手的抵稅公設地。
配合遺贈稅率去(98)年1月23日以後,最高稅率已自50%降為10%,財政部決定限縮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金額,明令除特定條件的公設地外,一般公設地抵稅均應以「公設地公告現值占總遺產的比率」做為抵繳上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3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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