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抵稅 從寬處理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將從寬處理,財政部已明令,今(99)年1月14日前發生的繼承案件,即使是在公設地改按比例計算抵稅額之後申請以公設地抵稅者,仍可享有全額抵稅優惠,不受抵稅金額限縮影響。
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命令核釋,今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的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前規定辦理。
今年1月13日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發布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額,已修正為按該公設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但該公設地的原始持有人,以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仍得全額抵繳。
舉例來說,甲去世後由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價值4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向第三購買所得,甲在扣除相關扣免額後的遺產淨額為3,144萬元,遺產稅額為314.4萬元。
甲去世後的繼承發生日如果是在今年1月14日之前,其400萬元公設地均可全額抵稅,形同繼承人申請抵繳後即免再納遺產稅;甲若是在今年1月15日以後去世,按照財政部的新規定,即要改按比例抵繳,可抵繳稅額是25.15萬元(400萬元/5,000萬元X314.4萬元),即314.4萬元中只能抵減25.15萬元遺產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修法前發生的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間及稽徵機關核稅時間不一定相同,同時,案件申請抵繳及核准時點,可能會出現在條文修正前後,若因,同樣是在修法前發生的繼承案件,卻因受理時點或核准時點不同,而分別適用修正前、後不同規定,將會產生不公平。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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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可全數抵遺產稅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在99年1月14日之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案件,公設地可以「全數」抵繳遺產稅,不受比例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在今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把公設地可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額,改為「比例抵繳」,以公設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的應納稅額為限。只有公設地的原始持有人,及來自歷次繼承移轉者,可以全額抵繳。
因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間和國稅局核稅的時間點不同,造成部分案件適用修改細則前的全額抵稅,部分適用修改細則後的比例抵繳,並不公平,所以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在施行細則99年1月14日修正生效前發生的繼承案件,雖然納稅義務人是在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才開始申請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仍然可以適用細則修正前的規定,亦即可「全數抵稅」,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0-09-01
公設地抵稅原則比較
http://key88.net/article23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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