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法不溯既往 大老婆跳腳
小老婆繼承財產大老婆卻要繳稅?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接獲陳情,指稱其父親生前全數財產遭小老婆家以贈與方式奪走,死後卻被國稅局視同遺產要求繼承人大老婆家繳稅。由於這類情節近年在企業界相當普遍,黃偉哲要求朝野儘速修法,以免助長歪風。
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為釐清被贈與者的課稅責任,立法院在2009年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明訂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如果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但這項規定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對於修法前的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所贈與者,若未繳交贈與稅則須併入被繼承人的債務,須由繼承人一併繳納。
黃偉哲昨天陪同陳情人「陳姓4姐妹」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傳統有重男輕女觀念,4姐妹出嫁後即無法干涉娘家事務,父親過世前全數財產被小老婆及兄弟以「贈與」和「買賣」方式奪走。由於案件發生在修法前,除了「買賣」不需記入遺產外,因贈與人生前未報稅,這筆贈與金額將視同遺產,由繼承人繳遺產稅,因此大老婆及其所生的4姐妹沒有分到遺產,卻要負擔近1億元的遺產稅。
根據國稅局的說法,陳家財產並非完全被小老婆拿光,仍有部分遺產,所以大老婆方面仍要繳稅,唯一弊病是,小老婆受贈與的財產因為沒有報稅,也要轉計到遺產金額,使大老婆方面要繳的遺產稅超過合理負擔。不過黃偉哲認為,這種情況反應出「妻不如妾,生前贈與妾獨享,死後卻由妻女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黃偉哲表示,將修法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溯及既往,讓案件無論發生在何時,都由實際的受贈者為納稅義務人,呼籲朝野立委在本會期開議後儘速推動過關。
【A16版+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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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繼承人只在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若將鉅額產財贈與給兒子、小老婆,其他沒有拿到贈與的繼承人,他們只在「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亦即,最多只是把獲得的遺產都拿去繳稅,直到繳光為止,不會波及他們本身賺來的財產。而且尚未徵起的案件一律適用。立委黃偉哲所談案件,應是個案問題,而非法制面的問題。
黃偉哲昨天陪同4位姊妹召開記者會,痛批「小老婆繼承財產大老婆需繳稅」;財政部表示,96年大法官已有622號解釋,財政部當時也配合發布第09604546720號解釋令,繼承人只是在其「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除非,她們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的規定,在遺產還沒有繳清稅捐之前,就先分割或交付遺贈,國稅局課不到稅,才會負遺產稅的繳納義務。而贈與稅的部分,國稅局還是會找拿到鉅額贈與的兄弟與小老婆課徵。
早年,有很多富有家庭,兒子拿到豐厚贈與財產,出嫁的女兒沒有分到,卻要繳遺產稅,造成很多訴訟案件。所以96年時,大法官做出622號解釋,以改善此不公平的問題。
上述4姊妹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鉅額財產,主要是受贈人要繳贈與稅的問題,而非遺產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92年的稅率最高為50%。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10億元給兒子和小老婆,父親應繳贈稅5億元,如果沒繳就死亡,則改為受贈人兒子和小老婆應繳贈與稅。
父親往生後,只剩下遺產2億,所以真正的遺產稅為1億。但依照舊的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的贈與10億,要拉回到遺產總額中合併計算,10億加2億共為12億,所以全部遺產稅為6億。
本案5億元贈與稅沒有繳,遺產2億元頂多全部要拿去繳稅,直到繳光為止。如果繼承人沒有繳清全部的稅捐就分走遺產,則兒子、女兒和原配等全部繼承人要負責繳清真正應納遺產稅1億元。
至於贈與稅5億元的部分,國稅局會找受贈人兒子和小老婆追補。未獲贈與的女兒和原配並不會被追補。
中國時報【A16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3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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