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差別 家舜不動產商行被罰2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8)日委員會議通過,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因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輩子購屋的次數有限,因此訊公開透明很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要採哪種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
公平會指出,一般購屋人對於相關資訊,相對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因此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交易過程中,應將資訊充分告知購屋人,並宜以書面方式告知,以使購屋人確實、充分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與替代關係,倘若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卻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機會,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據公平會調查,家舜不動產商行與購屋人所簽訂之「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為斡旋金契約,該商行雖辯稱在交易過程中,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但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是以家舜不動產商行收取斡旋金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今日新聞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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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不清 家舜不動產遭罰20萬
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公平會認定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決議處以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所以資訊公開透明很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究竟要採用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
公平會指出,購屋人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相關資訊方面,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因此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仲介房屋交易過程中,應該將資訊清楚揭露給購屋人,最好能以書面方式告知,使購屋人確實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與替代關係。若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機會,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規定。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即時報導】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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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未充分揭露資訊 罰20萬
公平會今天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從事房仲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未充分揭露資訊,以供消費者選擇採用可替代的「要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與購屋人簽訂「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作為斡旋金契約,卻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本「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
公平會指出,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家舜不動產商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資訊公開透明相當重要;並且購屋人對不動產資訊了解程度,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房仲交易過程中,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相關資訊告知購屋人,最好以書面方式告知。
公平會並表示,此案牽涉的斡旋金契約,內政部版本「要約書」所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內容及法律效果不同,採取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自行擇定。
公平會指出,經調查發現,家舜不動產商行辯稱在仲介交易過程,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但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
公平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收取斡旋金時,未充分揭露資訊,讓購屋人能確實了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無法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
中國時報 【中央社】 2010-09-08
http://key88.net/article23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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