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仍有權分遺產
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在上周已繳稅完畢,等王永慶名下送入國稅局實物抵繳的土地,完成過戶給國有財產局之後 ,繼承人即可以分相關遺產,不過,王永慶四房的子女仍在進行身分確認官司中,法界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只要證明親子關係,未來依然有權請求遺產返還。
富豪婚外情生子之新聞時所聞,有些在富豪非婚生子女在生前就已認祖歸宗,自然在富豪身後自然和婚生子女一樣取得繼承權,但是有些人就沒有那麼順利,不過,法界人士指出,這些都不會影響到繼承權。
宏觀財務顧問平台財務顧問王澤仁表示,若遺產已經分配完畢後,才有繼承人主張繼承權,現有繼承人仍必須返還,若現有繼承人不願意返還新繼承人之應繼分,就會侵害到這位繼承人的繼承權;這位新繼承人可以對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法界人士指出,此是依造《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至於原先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其實是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回的。不過,王澤仁提醒納稅義務人要留意申請退回的時間。因為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此外,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2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工商時報 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2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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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該如何主張繼承權?
阿宏的父親是南部有名的大地主,因為年輕時花名在外,遇上了阿宏的媽媽,兩人兩情相悅下,生下了阿宏。但是因為礙於阿宏的父親當時已經娶了老婆,無法再給阿宏母子兩人名份。日前,阿宏的父親因病過世,阿宏與母親前往祭拜,並且希望父親的家屬可以讓阿宏母子參與分配遺產繼承,但是遭到父親的家屬強力反對。阿宏來信詢問,身為父親的私生子,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可以繼承遺產嗎?
民法的親生子女關係可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情形:婚生子女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只要子女在父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出生,便是法定的婚生子女,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而非婚生子女除了生父與生母生下非婚生子女以後結婚,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生父若想讓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必須要經過認領的法律程序,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以後,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本案例中的阿宏,因為他的生父已經死亡,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認為這時認領的主體已經不存在,也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行使強制認領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若要繼承遺產,需去證明生父於生前有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是生父有撫育之事實,才能取得合法繼承。
父親過世後,阿宏倘若要與父親其他的家屬共同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只能舉證父親在生前有撫養的事實,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主張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依此,阿宏與父親的其他子女享有遺產的共同繼承權,然後再向法院訴請回覆繼承權。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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