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1上路

政府即將在五月一日針對預售屋實施定型化買賣契約規範,目的在保護市場消費者避免購屋買賣與建商發生「期待不符」糾紛。不過由於缺乏法源依據,桃園縣建築開發同業公會建議應透過法律機制管理,由公部門專業單位統籌規範。

五月一日除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即將實施外,諸如雨遮登記不計價、地面層陽台登記加註施工範圍等,目的都在保障消費者避免產生後續購屋糾紛。桃園縣建築開發同業公會月中為此特別召開說明會,希望先行了解相關法令施行細則。

所謂定型化契約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間訂立同類契約,透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則,保障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買賣權益。過去房地產市場上出現坪數灌水,甚至預售屋交屋後規格不符情形,都可望藉由定型化契約實施管理,降低買賣交屋糾紛。

統一規範 降低買賣糾紛

以目前內政部公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例,成屋、預售屋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必須有五天審閱時間,房屋租賃、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則有三天審閱期,換句話說,不但消費者有明確審閱時效,建商、房仲業者也不能片面依據契約內容,妨害消費者審閱權利。

過去各建案預售屋契約買賣範本並無明確文字統一規範,五月一日定型化契約上路之後,建商所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不但必須與內政部公告內容無誤,不得記載事項也不能列入契約內容。內政部強調只要「文意相同」,在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內容不需逐字逐句照抄。

違反規定 最高可罰150萬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實施之後,不但縣市政府消保官可依法針對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行為進行調查,也可依據消保法對不配合之建商進行相關行政罰處分。此外為落實「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內政部也將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稽核,若發現建商、經濟業者為未遵守公告新規定內容,將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
中國時報【文楊宗灝】2011-04-28

建商「灌虛坪」當心重罰!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星期一表示,過去不肖建商常利用屋簷、雨遮充占預售屋的房屋坪數,而出現「灌虛坪」的情況,讓消費者花了許多冤枉錢。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將自五月一日起納入100年新制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實施,不定期會同中央消保官及地方政府組成專案小組,查核各項新制的落實情形。

他強調,內政部已擬定一系列改進措施,著手相關法令修正事宜,對於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業者,將依據消保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可以連續罰且要求限期改善。

其他諸如環繞建物一圈的「土星環」,再將這些沒有用的虛坪計入買賣坪數,甚至與室內主建物的每坪價格一樣,使消費者多花不少冤枉錢,也將列管。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長吳敦義曾以「草繩跟螃蟹怎能一樣價錢」為喻,要求屋簷、雨遮等附屬建築物不得與室內主建物同一價格,接著又在今年年初指示內政部進一步採取「屋簷、雨遮不計價」政策。

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內政部此次統一規範屋簷及雨遮的定義。

另外,在五月一日上路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還包括履約保證機制。內政部說明,過去常常出現預售屋買賣的交易糾紛,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卻求償無門的情事。

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表示,自五月一日起,建商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條款。凡是沒有清楚載明履約保證方式者,內政部一樣會對業者開罰。

履約保證類別(五選一)內容

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由受託機構依工程進度覈實支付工程費用。

價金返還由建商與金融機構簽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

價金信託是由建商將消費者支付的預售屋價金交由金融機構信託,受託機構在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

同業連帶擔保係指兩個同等級之建商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一家建商之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一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公會連帶保證由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之建商,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之情況,其中之任何一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台灣英文新聞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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