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頂樓出租,違法判拆!   

郭姓女子購入北市民生東路一處公寓五樓,向其餘住戶要求擴建頂樓違建為分租套房遭拒仍擅自動工,住戶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認為,頂樓屬全體住戶共有,雖郭女負擔公寓清潔費作為回饋,但無法證明取得全體住戶同意,判決應拆除違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女九十六年間買下該公寓,由丈夫出面與其餘住戶協商,表示希望能擴建頂樓原有的違建,將原本四房建物擴建成六個分租套房,並承諾負擔公寓清潔費作為補償,但住戶擔心影響房屋結構,並未同意。

住戶主張,郭女趁住戶疏於防範,在九十八年五月間快速動工,將違建增建規畫成六個衛浴套房,並擴建成辦公室、庫房及套房出租,還將樓頂平台入口處的大門加鎖,嚴重侵害住戶權益。

郭女稱她負擔公寓清潔費長達三年,住戶都沒意見,足證住戶同意,但法官認為,郭女將違建規畫成六間套房出租,造成公寓出入人口複雜,郭女負擔每月清潔費本屬應該,不得作為住戶同意她搭蓋違建的證據。法官認定,民法規定頂樓平台所有權屬大樓全體住戶共有,不能因為住戶多年隱忍,就推論為默示協議。
【2011-06-27-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樓頂加蓋套房 多年後挨告判拆

陳姓女子多年前買下一棟公寓5樓後,與住戶協商將樓頂擴建成套房出租,但事隔3年後遭住戶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拆除違建、返回頂樓土地給其他住戶。

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陳姓女子在民國96年時買下台北市民生東路上1棟公寓的5樓,與其他住戶協商,將樓頂擴建成辦公室、庫房、套房出租,並負擔公寓的走道清潔費做為回饋。

但事隔3年後,其中1名住戶認為,公寓違建恐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且當初陳女是趁他疏於防範之際,快速動工,將頂樓擴建成套房出租,現在還將頂樓入口大門加鎖,剝奪住戶進出頂樓曬衣服或活動的自由。

陳女反駁,她負擔公寓清潔費達3年多,原告都不曾有異議,顯示原告先前即默示同意頂樓搭建的協議,拒絕拆除。

法官認定,依民法第799條規定,頂樓平台的所有權屬於大樓全體住戶共有,不能因原告多年隱忍未發,就推論他默示同意協議,判決陳女要拆除頂樓違建、返回頂樓土地給其他住戶,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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