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每周一陽明大樓聯合服務中心受理市有耕地放(續)租業務

為強化民服務業務,台中市府地政局自7月起,每周一上午8時30分至12時在豐原陽明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受理市有耕地放(續)租相關業務,以利民所需,減少民眾舟車勞頓。

近來東勢區新社區民眾反應,大台中地區縣市合併前,如想親自辦理原台中縣政府管理的縣有耕地租約換租、新放租、繼承承租或詢問租約等相關業務,只需至豐原區陽明大樓辦理,交通與車程都較為便利。

縣市合併後,租佃業務移至西區三民路台中市府地政局的局本部,造成民眾申辦業務不便;市府地政局考量山區及海線地區承租戶的交通因素與需求,將自7月起每周一上午8時30分至12時,派員於陽明大樓(豐原區陽明街36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受理市有耕地放(續)租相關業務,以減少山線、海線民眾舟車勞頓,如有需要的民眾,可於上開時間至陽明大樓辦理。

地政局表示,相關承租公有耕地業務,均可受理郵寄通信申辦與電話詢問,民眾亦可從談中市政府地政局網頁—書表下載—地權類法規及書表—公有耕地租約項目下下載所需之空白表格,以減少舟車勞頓。

另外,如涉大批換約續租案,地政局將循往例各別通知就至近區公所或里辦公處辦理,以加強為民服務,空白書表網址:http://land.tccg.gov.tw/chinese/download/download_show.php?cata1=42&cata2=101。【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

臺中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地租減免議定自治條例

第一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會)辦理耕地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耕地災歉,係指因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第三條、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區以上者,為普遍災歉,應由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災歉發生地區在一區以內者,為個別災歉,由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租佃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

未設置區租佃會者,仍由該區公所受理並轉市租佃會議定之。

第四條、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區租佃會應指派委員三人以上攜帶地籍圖,實地查勘災歉成數,必要時並得請地政事務所派員領界。未設置區租佃會者,由市租佃會逕行查勘。

二、查勘委員應依據查勘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擬具災歉成數,報請市租佃會議定減免地租。

三、市租佃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複勘後議定之。

四、市租佃會議定減免地租後,應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

第五條、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填具災歉查勘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區租佃會提出申請。未設置區租佃會者,由區公所受理後,轉送市租佃會。

二、區租佃會應於收到災歉查勘申請書後三日內,指派委員三人以上攜帶地籍圖實地查勘,必要時並得請地政事務所派員領界。

三、勘查時應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參加,如屆時不到者,得由查勘委員逕行查勘。

四、查勘委員應將查勘情形及擬定之災歉成數,報請區租佃會議定減免成數。

五、區租佃會議定減免地租後,應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

第六條、各級租佃會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不得向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或任一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各級租佃會推派或指派查勘委員時,其中須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委員各一人參加。

第八條、查勘人員,對於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迴避之。

第九條、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估評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估評之。

第十條、災害不論發生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或成熟期,且不論受災之輕重,均應於發生災害後,在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第十一條、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評議免租及減租成數之依據。

第十二條、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地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第十三條、耕地因災歉致收獲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照評定災歉成數比例減租。

第十四條、區租佃會每六個月應繕造個別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三份,一份存查,二份報市租佃會。市租佃會抽存一份,一份送本府備查。

第十五條、市租佃會每六個月應編造普遍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本市公有放租耕地遇有災歉,其減免地租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地政局定之。

第十八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751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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