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惟該房屋應以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 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在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雖未辦竣戶籍登記,惟系爭房屋確實為其夫妻名下唯一一戶自用住宅,符合一人一戶自用住宅優惠相關規定,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前開規定駁回在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對於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房貸族可將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每戶最高30萬!

99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房貸的民眾在報稅時,可以將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作為列舉扣除,但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

包括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承租等行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有節稅的方式與空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多加利用,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以購屋族群最常見的房貸來說,一般購屋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陳俊宏表示,如果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即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必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即可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在99年度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也有10萬元,因此,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因餘額40萬元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只能申報30萬元。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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