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車、購屋貸款權益將更有保障,銀行公會理監事會昨(29)日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案,重點包括借款人可延長的還款期限上限,從四年拉長到六年,銀行也不能要求連帶保證人等。

定型化契約新規上路 銀行不能要求連帶保證人 車貸也適用

配合銀行法保證人規定及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等修正,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修改個人購車及購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以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

銀行公會已擬妥修正草案,並經昨天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將現行「個人購車及購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分別修訂為「個人購車」、「個人購屋」等兩個獨立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利消費者選擇。

並配合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修正,在購屋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增訂,借款人履約顯有重大困難,且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提出協商請求時,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延長期限的上限,從原本的最長四年,改為六年。

另,配合銀行法的保證人規定修改,增訂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個人購車貸款,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借款人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但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提出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並增訂,金融機構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得約定逾15年。

此外,考量金融機構的購屋貸款或購車貸款產品類型眾多,實務上並非各項產品都有提供現行範本中的本息攤還方式,因此,對借款的還本付息方式,除現行的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月計付等方式外,增列可由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個別約定,避免借款人勾選非屬該產品的還本付息方式及利息計算方式,衍生爭議。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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