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因應經濟社會之變遷,特別針對自用住宅之換屋族增設了一生一屋無限次適用10%之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再放寬換屋名義登記為配偶適用對象。

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 優惠條件再放寬

原根據土地稅規定,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擁有這一棟自用住宅,沒有其他的房屋,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二、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就可以重複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財政部再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屋」上路後,只要符合相關申請標準,不但能維持使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的政策美意,更為換屋族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的一大福音。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優惠,換屋遷戶籍條件從寬認定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必須符合5要件,也就是俗稱的「一生一屋」,其中1項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先買後賣是換屋常見的情況。但是,換屋民眾往往會將全戶戶籍遷到新房子,而導致舊屋因無人設籍,於出售時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

]政府考量先買後賣換屋者的權益,乃針對換屋族的需要,做出從寬解釋,對於名下僅有一屋,於出售舊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10%的土地增值稅率繳稅時,若因買新屋而遷出戶籍至新屋者,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前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

該處舉例說明,陳先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擁有A棟房屋,設有戶籍並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連續滿6年。

因換屋需要,另於101年1月1日購入B棟房屋,並同時將戶籍自舊屋A處遷移至新屋B處,雖舊屋A處已無人設籍,如其他條件符合規定,陳先生只要在101年12月31日前出售舊屋,仍可按「一生一屋」最低10%的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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