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完成修法前,先行將「落實不動產經紀人於不動產交易過程的責任」、「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自律」之各項內容納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以表提升素質之決心。

 

2012年9月27日第六屆第六次會員大會針對交易過程及自律部份增訂相關條文,並獲通過在案,預計2013年1月開始實施。

全聯會指出,共增訂不動產經紀業倫理第17條至第23條共計7條文,其條文內容包括:

1.經紀人應對於不動產各式契約書簽訂後加以審核,故不得事先於空白契約書上簽章。

2.不動產說明書應於簽訂契約時即應交付,不得事後補送。

3.經紀人員應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及規定解說人亦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

4.為禁止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不當或不法行為騷擾客戶,故訂立條文規範。

5.在開發新案源之過程中如未能注意客戶之感受及需求反而造成客戶之困擾,引起客戶之抱怨,不但無法達成受託銷售之目的甚至對於整體不動產經紀業均產生負面印象,爰增訂九點以後不擾民之規範。

6.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宜以不當手法賺取差價,損害買賣雙方的權益,遂增訂相關之規範。

7.不動產經紀人員應有責任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遂增訂規範條文。

全聯會表示,由於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係不動產經紀業之重大改革,仍需事先籌措準備及宣導,故各會員公會週知所屬會員即早因應。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侵擾所有權人之申訴管道

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第18條分別規定:「經紀人員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人」及「經紀業違反本規範者。

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如涉及處罰事項者,該公會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是以,如有民眾發現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侵擾所有權人時,請依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擾民申訴作業流程,向本府地政處、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發布單位: 地政處 地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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