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實質認定,除補徵特銷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押金未承買違約

舉例來說選案查核,發現某甲乙雙方,雖然訂定租賃合約,內容卻必須給付高額押金與未承買違約金等,實質上屬於買賣合約,因此後續要求補稅300萬元,並處罰鍰2.5倍。

奢侈稅課徵範圍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地供他人使用取得收益,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但近期發現有民眾出售持有未滿二年,原本符合課稅範圍的房地,理應繳納奢侈稅。

卻藉由「先出租,後賣出」形式規避奢侈稅。國稅局則從交易流程及資金流向追查,避免不法避稅行為。

不屬奢侈稅課徵

對此案例,國稅局指出,雖然甲、乙雙方的租賃行為,看似不屬奢侈稅課徵範圍,但實質上卻是屬於買賣行為,因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30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334597.shtml#ixzz2meplTOw2

耍小聰明!「以租代售」奢侈稅伺候,國稅局查很嚴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非屬奢侈稅課徵

該局說明,民眾出租房地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近來發現坊間有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卻藉由「先出租,後賣出」之形式以規避特銷稅,該局均會就案關交易流程及資金流向詳查,以杜絕不法避稅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選案查核發現民眾甲於2011年1月簽訂2年期房地租賃契約,將持有之房地出租予乙,惟審核該租賃契約內容。

以確保租賃雙方

約定乙方訂約後應給付押金500萬元、附承買條款及未為承買之違約金等,並且須先辦理房地預告登記,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為買賣移轉登記

嗣乙持有使用房地2年後,甲、乙雙方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甲以2,000萬元之價格出售該房地予乙,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乙支付尾款並為買賣移轉登記。

奢侈稅課徵範圍

雖甲、乙雙方租賃行為似乎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但其屬於刻意避稅交易之安排,實質上係屬買賣行為,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稅額30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裁處較重之罰鍰

該局提醒,刻意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之不法手段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裁處較重之罰鍰。該局並呼籲民眾,出售房地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千萬別心存僥倖

以維自身權益,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因為財政部及所屬各國稅局已針對奢侈稅案件特別加強查核,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tw.house.yahoo.com/news/耍小聰明-「-以租代售-」-奢侈稅伺候-025342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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