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共構案涉坑北市府上百億,北檢指揮調查局搜索、押人,追查有否圖利建商或公務員貪污等,尤應究明:為何當初徵收名義是「以新店機廠等交通設施為由,向民間徵收土地」。

捷運美河市共構案

後來轉變成北市府捷運局與建商日勝生聯合開發新店小碧潭捷運站美河市共構案,誰拍板定案?

低價強徵地主土地

難不成北市府捷運局,看上建商的面子較大關係卡好,彷彿假交通設施理由,低價強徵地主土地,再選擇建商日勝生以開發共構,瞧不起地主,也違反徵收條例等規定。

使用收益逕可約定

民法物權編增訂有區分地上權,規定於第八四一之一起至八四一之六,法文詳列區分地上權者,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合建彼此間使用收益逕可約定,若捷運交通設施可以與建商合建十三棟超過二十層住宅大樓的共構,為何眾多原地主無此合建權利?

私益大於公益合建

誰將新店捷運機廠純公益的公共工程,民國八十年所徵收每坪未逾六萬元之土地,九十年簽約變更為選擇建商與住宅共構的私益大於公益的合建?

建商價購毗鄰地一四八坪,只佔○.三%之土地,就有權共構,九十九.七%的被徵收地主,為何無權為之?

強徵土地應符原則

而成本估價北市府土地被賤估九十億,建商建物高估十億,建築完畢的二二○○戶,市府與建商間收益分配卻為五三四戶比一六六六戶,即二十四%:七十六%,北市府又憑空損失掉一八○億元,政府強徵土地依法應符合比例原則。

要嚴厲遵守捷運法

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三個子原則,亦即指北市府行政權力的行使,除了要嚴厲遵守大眾捷運法、土地徵收條例等要旨依據這一前提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人民獲利最大、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

擅權變更土地施建計畫外,再低估土地高估建物圖利建商,這等濫權作賤,其間有無藏下什麼「老K回算機制」的暗盤?拖延多年,五路搜索,只辦幾個小咖就能搪塞?

這大弊案只是被收押北捷承辦人、課長等「余文」似小官僚所幹的?料想這幾人豈敢一手遮天胡搞?最大的工程,馬郝兩任北市長都能撇開責任稱一概不知,完全卸責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1226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TUf2WtiBcth9PPsew2q+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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