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未登記再轉賣 罰鍰上限50萬元
行政院昨天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對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本處以再出售現值的2%罰鍰,這次修正為不得超過50萬元。
行政院政務審查會昨天初審通過財政部所提土地稅法54條修正草案,對土地移轉時,向人買地但尚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依該條法律,依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為罰鍰,但依行政法規定,義務行為責難之程序,應訂定行為罰之金額上限,因此這次修改明訂上限為50萬元,以免土地價值過大,罰鍰過高。
公同共有人送達1人生效力 違憲
此外,昨天也同步審查財政部提報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由於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但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7月10日所作第663號解釋文,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此舉已剝奪相對人應受送達的程序,同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意旨相左,認為有違憲之虞。
官員說,公用共同財產,例如像祭祀公業,有時涉及數10人、逾100人,人數眾多,或繼承人不明,或未設管理人,送達有很大困難,因此以其中一人送達即對全體發生效力。
這次財政部努力要改進,但財政部修法條文「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等字眼,即稅單只通知一人,其他人則不是送達稅單,是該筆土地課稅多少的通知書。惟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認為,如此表述,仍難以符合大法官解釋函的期待,因此將由法務部研議作文字修正,將盡力通知公同共有人的所有人為原則。
中國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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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處罰鍰之案件,其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依土地稅法規定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惟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上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係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認定標準。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現行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之核發,都是以單筆土地為申報及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基礎,所以,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否處罰之認定及計算,也是以「單筆土地」為基準;又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同一買賣契約中如有不同縣市之土地,其違反土地稅法規定應予處罰時,也是分別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自不宜以同一買賣契約之金額為認計基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既是對依上開規定處罰之案件中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應與上開規定有一致之認定基礎,所以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也應該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key88.net/article22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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