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爸爸問:我最近規畫,把自住30幾年的房地產贈與給小孩,請問贈與房地除了繳納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還有其他稅負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房地產的贈與,除了贈與稅、土地增值稅,還有契稅及印花稅等稅負。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買賣而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土地為贈與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主張適用「一生一次」或「一次一屋」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土地增值稅係依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計算。

不過,因「贈與」而移轉土地不符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條件。唐爸爸預計贈與小孩的房地,縱使已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亦不能主張適用10%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子女若因繼承取得土地,則繼承時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有些父母雖擬贈與不動產予子女,但若因持有土地的年數較長,導致贈與時土地增值稅金額較大時,會考慮於未來再以繼承的方式移轉土地給子女,如此則可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行移轉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前次移轉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換言之,若子女繼承土地後再行出售,土地增值稅僅需計算自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與出售時的漲價金額即可,父母持有期間的漲價金額不須計入。

此外,贈與時受贈人尚須繳納契稅,契稅係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6%稅率計算,土地免徵契稅;讓售不動產契據應依公定契約書上之房地總價計算0.1%印花稅,其中土地為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為房屋評定現值。【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將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如果把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所有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是不能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假如該契約係屬「土地買賣」,且供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縱然國稅局以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而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會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11至718,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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