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遲到 北市府沒誠信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23日於工務部門質詢時,針對北市許多經濟狀況欠佳又無力購置住宅的市民,可向都發局申請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每月3600元,台北市99年度共有4402戶獲得補貼;

 

補貼金依都發局之作業規範本應月底匯入申請人帳戶,然而100年4月份補貼金卻拖到次月月初才匯給申請人,又未逐一向申請人說明延遲入帳原因,致使4402戶申請人人人「躲房東」,抱怨市府做事太沒有誠信,讓市民還得天天打電話去「追錢」,她要求都發局立即檢討作業流程,明訂入帳日以保障市民權益。

賴素如說,她4月29日接獲陳姓市民來電陳情,開口就大罵北市府沒有信用、欺騙市民,稱自己是經濟狀況欠佳的「租金補貼」申請人,申請時都發局承諾每月「月底」前入帳,但4月底剛好星期六放假,29日就是當月最後一天的期限,但是卻遲遲等不到租金補貼3600元入帳;

打電話去都發局問,承辦人卻只丟下一句「你等到5月2日就會有」,也未說明撥款遲延原因,想不到5月2日星期一再去刷存摺也不見入帳,害她不僅沒有錢付房租,就連房東電話都不敢接。

賴素如指出,內政部營建署自96年起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台北市主管機關是都市發展局,用意在改善經濟狀況不佳民眾的居住品質;

其中對於無力購置住宅者甚至提供租金補貼每月3600元,補貼期間1年,以減輕租屋負擔,補貼預算由內政部編列,以半年一次的方式撥入都發局帳戶,再請都發局逐一匯款予補貼戶。

臺北市99年度有5494戶申請,4402戶核可補助。原則上每月月底入帳,但從100年1月迄今,2月和4月的補貼金都是隔月「月初」才撥款予申請人,嚴重損害人民的權利,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賴素如說,租金補貼和低收入戶補助一樣,都是為了照顧經濟上較弱勢市民,而提供現金上的援助,然而社會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固定每月8日入帳,若遇星期假日則提前一天,但都發局撥款日卻以「月底」這樣一個不確定概念,不僅申請人對於入帳時間難以掌握,常要打電話去都發局「追錢」確認入帳與否,更會增加都發局承辦人員作業上的不確定性,而有延誤撥款的風險,侵害人民權利。

賴素如要求都市發展局應檢討租金補貼撥款流程,不應再以「月底」一模糊用語為行政機關留下過多彈性空間,導致市民權益受到損害,更應比照社會局明訂入帳日,明訂每月25日或28日入帳,以改善目前入帳作業時間不固定的狀況,保障市民的權利。立報【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

都市發展局四月份住宅租金補貼於5月3日撥款入帳

都市發展局自96年底開始配合內政部辦理住宅補貼業務,每月均依核准函核發租金補貼,綜整該局所辦理的「整合住宅補貼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每月平均有4800餘戶符合相關資格之申請民眾按月領取租金補貼,核准戶每月最高限額3600元整。

都市發展局表示,每個月的租金補貼皆於當月最後一日發放,但100年4月份之租金補貼因4月份最後一天為假日,又逢5月1日勞動節,導致無法於4月30日完成撥款作業,惟發展局已於5月3日完成租金補貼入帳作業。

都市發展局對於造成民眾不便之處深感抱歉,爾後將加強相關作業檢覈機制,同時對於應領有四月份租金補貼之民眾,該局表示除4月份租金撥付延遲至5月3日外,其餘相關權益並不受影響,特此說明。臺北市政府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一、目的

整合以往以職業身分別區分之各項住宅補貼措施,而以國民的家庭所得及各種弱勢狀況作為住宅補貼制度之主要考量。對於無自有住宅、「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僅有1戶住宅亟待改善及有自行興建住宅需求之無自有住宅者,提供租金補貼、購置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等措施,協助其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二、主管機關

(一)中央:內政部。

(二)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補貼方式及對象

(一)補貼方式:

1. 租金補貼:對於無力購置住宅者,提供租金補貼。

2.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有購屋能力之無自有住宅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提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 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對於有自行興建住宅需求之無自有住宅者,提供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二)補貼對象

1. 租金補貼之對象為無自有住宅之家庭;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2年內購屋,已辦理其他住宅貸款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則為僅擁有1戶老舊住宅亟待修繕之家庭;興建住宅費用補貼之對象為離島地區全區及本島地區之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範圍以外地區,有自行興建住宅需求之無自有住宅家庭且該家庭持有之不動產不得逾本部訂定之規模。

2. 上述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均採評點制,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不動產持有情況、家庭成員具備弱勢資格狀況、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條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3.  為實施評點制,業訂定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納入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原則上,以家庭收入為最主要考量,其標準則參酌社會救助政策,參考國外貧窮線作法,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為計算基準。其他弱勢條件為次要考量,至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不動產持有情況等條件再次之。

四、辦理方式

(一)公告受理

地方政府應按內政部分配之年度計畫戶數公告受理。公告內容包括申請資格、受理期間、辦理戶數、貸款額度、購置或修繕住宅之利率及償還方式與期限、租金補貼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額度等。

(二)資格審查: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應檢附文件予以查核。

(三)核發同意貸款利息補貼證明、租金補貼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依年度計畫辦理戶數,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決定補貼戶之先後順序,核發同意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租金補貼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四)辦理期程:

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自96年度開始辦理;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自100年度起開始辦理,惟「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倘於本方案公告受理申請前發布實施,則停辦本方案之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五、優惠內容及補貼計算基準

(一)購置住宅、修繕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暨補貼利率,詳附件一。

(二)租金補貼之額度與規定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為3,600元。因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有所不同,為期公平、合理並兼顧財政,租金補貼期限為1年,各年度依核定戶數重新辦理申請,俾即時稽核及掌握申請租金補貼需求。

租金補貼合格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原則仍可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惟應移轉個案至遷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實質審核,倘未符資格,則取消補貼。

(三)興建住宅費用補貼之額度

參酌行政院97年1月31日核定之「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興建補貼或設計、修繕協助計畫」內容,訂定興建住宅費用補貼為每戶最高20萬元。

要申請「租金補貼」者請攜帶以下文件,包括: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租賃住宅之租賃契約影本。
4、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5、家庭成員具備弱勢條件之證明文件 。
6、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7、貼足39元郵資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乙個。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請攜帶:1、申請書。2、全戶戶籍謄本。3、所購置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4、貸款餘額證明。5、家庭成員具備弱勢條件的證明文件 。6、貼足39元郵資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乙個。
民眾可上網下載申請書,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的網址首頁就可以看到。網址如下:http://ehi.cpami.gov.tw/Net/subsidy/subsid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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