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認定對於房價有很大的影響,也可能導致房子租不出去也賣不掉,不過法官認知不同,判決兩極化,未來法界可能需對相關的判例有所共識,人民到法院的訴訟,才不會感覺像在碰運氣。
隱瞞凶宅賣屋 法院判還購屋款
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子,遭買家發現房屋為凶宅而退訂。廖女去年故技重施,隱瞞事實賣屋,遭另1買家提告。高院判決廖女要將購屋款全數還給買家。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國泰街的房子,被買家查出曾有女子因感情糾紛,在屋內燒炭自殺,嚇得退訂。廖女去年1月間故技重施,又找上房屋仲介賣屋,1名王姓男子購屋付了新台幣160萬元後,經鄰居告知,才發現房屋為凶宅。
王男認為廖女惡意隱瞞房屋為凶宅的真相,氣得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為,廖女當初賣房子時未盡告知義務,且應負擔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廖女還王男160萬元。
廖女不服上訴至二審,高院仍維持一審認定,判決上訴駁回,廖女須將160萬元還給王男。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台北16日電 2011.03.16
買到凶宅提告要求解約 判敗訴
王姓女子向許姓男子購買位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戶大樓七樓的房子,王女認為買到凶宅,她指出,許的前手屋主之妻,在屋內上吊自殺。但許辯駁,前屋主之妻送到醫院急救後才死亡,且他在賣房子簽約時,已告知王女。台北地院認定,許已盡告知義務,判決王女敗訴。【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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