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違章建築主要是因為在消防、使用上未能通過主管法令,而違反行政規章,並不是當然就表示人們不能擁有,在法律上還是屬於可以取得所有權的部份,因此法律也保障所有權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就該違章建築的侵佔、破壞,而違章建築更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物。
而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和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稅的對象,既然房子增建的違章建築部份能夠增加房子的使用價值,而且也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物,當然也是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之一。而房屋稅是以房屋的使用價值作為認定,則違章建築部份要核定稅籍,納稅義務人就必須在建造完成之後三十天之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的現值和使用情形,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的話,就要靠運氣了,運氣不好被稽徵機關查到或是有「好鄰居」主動幫你查報,則房屋的價值就不是你自己申報了算,主管機關會委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幫你評定房屋的現值,然後直接幫你設立房屋稅籍來課稅。
或許違章建築課稅會讓人有中華民國萬萬稅的觀感,但其實不課稅問題會更多:一來會讓人有法令不公平的感覺,合法建築要課稅、違章建築卻不用,那合法繳稅的人會感覺被政府欺負了,而且大家可能都會爭相去檢舉鄰居的違建,不僅鄰居間感情變得不好,更浪費社會資源;其次如果違建不用課稅,那大家可能爭相去增蓋違建,不僅造成社區建築參差不齊影響美觀造成居住品質下滑、房價低落,更會因為佔用空間而有產權糾紛或是造成消防安全上的危險。
但是違章建築就算課稅了,也不能認為他是合法的存在,畢竟在未通過消防安檢或其他建築法令前,違章建築本身的風險還是存在,還是可能危急所有權人或其他住戶的身家安全,所以還是可能在繳稅後被主管機關拆除。只是社會資源有限,違章建築無窮,主管機關要執行拆除任務當然也會有輕重緩急的分配,所以就算主管機關要拆除,也會先經過查勘,認定有立即拆除必要的才會馬上拆除,並不是所有違章建築都會被拆除,而沒有立即拆除必要的,會先要求你三十天內補辦手續取得使用執照,要超過三十天你還沒能取得的,主管幾關才會認定你的違章建築沒有使用的必要而來執行拆除。而且如果同一地區違章建築數量太多,光拆你家不拆他家,主管機關也很容易落入人們執法不公的質疑裡,所以主管機關要拆之前一定會慎重其事。
雖然違章建築不是馬上會面臨拆除的命運,但也不應該是逃避課稅的藉口,畢竟房屋稅的課徵有他的社會目的存在,而違章建築也逃避不了受法令規制的命運,所以為了不受罰或是造成其他人僥倖的心裡而影響房屋的價值,還是乖乖繳稅才是上策。
參考法條: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7條、第16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台灣房屋情報  文/李國禎
http://key88.net/article1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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