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賣逾6屋 遭追稅1.5億

據了解,在民國97年與98年,台北市共有60多人,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房子,被台北市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和處罰鍰1.5億元。

依照財政部在95年發布的解釋令,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房屋有營利形態,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營利行為,要登記營業人,課徵營業稅。國稅局鎖定在1年內出售6戶房子以上為查核對象。

稅官表示,如果是因為債務人拿房子抵押,最後倒帳,債權人手中太多房子,集中出售,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國稅局會認為情有可原,不會開單補稅。

全國各地,以台北市的案件最少,但交易規模、補稅與罰鍰金額都最高。國稅局盡量蒐集市價行情,做為補稅基礎,例如,要求買受人提供契約、附近行情,並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補稅基礎。

據了解,97年度,台北市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房子者有40多人,台北市國稅局補徵營業稅約2,000萬元,並處以5,800萬罰鍰,營業額接近4億元。

98年度,查獲出售6戶以上的案件量減少,只有20多人,但是單件的金額擴大,營業額3.5億,補稅1,700多萬,罰鍰5,000多萬元。

97年和98年共補徵營業稅和罰鍰1.5億元,這項成績雖然不如對「在1年內」出售豪宅預售屋的補徵所得稅2億多元,但也可挹注國庫收入。

但如果以97年和98年的2年營業額合計7.4億元,除以60多人,再除以每人6戶,則平均每戶的市價才200多萬,台北市的房子可能這麼便宜嗎?稅官回應表示,因為停車位也有房屋稅籍,所以出售「6戶」的定義也包括出售停車位在內,例如,1年內賣3個車位和3間房子,就超過6個房屋稅籍,就會被選案查核。由於停車位價格比較低,所以拉低「每戶」的平均單價。2011-02-1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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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出售6戶,打房加強查稅

財政部近來打房的動作頻頻,國稅局也配合加強對炒房者查稅。中區國稅局昨天指出,原本查稅重點都在一年之內出售6戶以上的炒房客,近日開始又另外加強針對一年內出售6戶以下的投資客,防止炒作房價。

中區國稅局審查二科表示,房價飆漲議題最近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因此配合財政部政策,開始針對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者展開查稅,並鎖定1內年低價出售6戶以內房屋給個人、而個人又在短時間再出售者為查稅重點。

國稅局指出,不動產買賣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即售價減去房屋取得成本的差額,將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依照今年度的個人綜所稅累進稅額來算,如果綜所稅高過423萬元,將會課徵40%的重稅。

至於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法,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不動產買賣交易,除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外,出售房屋時如果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將核實認定;如果未申報或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就須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課稅。

國稅局將主動蒐集個人購屋、且在半年內轉售的實際交易價額,按實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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