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災後未復耕 遺產稅暴增
桃園林家大地主因農地未續耕被稅官查獲,遺產淨額從4億遭調整為6億,除應納1.9億外,還要補徵1.2億稅款,林家以農地淹水無法耕作喊冤,法官駁說,不種水稻可種菱角,判林家敗訴確定。
桃園大園鄉林氏大地主,在新北市新莊中港厝段有大批農地,過去因都有耕作,國稅局核定為「免稅農地」。
民國85年10月間,林家長輩往生,林氏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6.7億元,遺產淨額4.1億元,應納稅額1.9億元。
不過稅官在勘查林家原免稅農地時發現,原農地沒有繼續農作,於是函請林家在限期內要恢復農作,但林氏並未在限期內復耕,稅官因此將原免徵遺產稅的農地扣除額2.46億元土地價值全部減除,重新核定林家遺產淨額為6.5億元,開單要林家補徵1.23億元稅款。
林家主張,該批土地因地勢低窪,政府排水設施沒有改善,淹水嚴重,從種水稻改種蓮藕也無法存活,又經納莉颱風後,積水更嚴重,屬不可抗力而無法復耕,政府不該補徵稅款。
法官審理時函請農田水利會調查89年到90年間當地農業使用狀況,證明該期間該農地並沒有淹水、排水未改善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耕作情況,而緊鄰林家土地的其他農田都有農作。
法官說,基於農業經營理念,農地隨自然環境及土壤狀況採有利於農作種類耕作,如原種水稻,因積水可改種蓮藕,或者菱角及其他水耕蔬菜等。
因此,災後不予復耕與不可抗力而致長期不耕作是兩碼子事。
最高行政法院這件確定判決指出,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很清楚,所謂「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指的是因不可抗力而致農地長期或永久不能耕作,如僅因災害導致一時不能耕作,災害過後就可復耕,就不符「不可抗力」要件。2011-07-0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繼承農地有部分未作農用,經標示分割後,作農用部分仍可免遺產稅!
林先生繼承父親遺留的一塊農地,除了其中一座祖墳外,其他部分長年都是種植果樹及稻田,但聽說農地只要部分面積沒有作農業使用,就要整筆都課遺產稅。林先生要如何就作農業使用的部分面積主張免課遺產稅呢?
政府為鼓勵農村子弟能夠傳承祖產,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以提升整體經濟生產力,於「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可以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由於農業用地繼承免徵遺產稅,需要取具農政機關核發的農用證明,而申請該項證明時,農業主管機關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標準,故單筆農業用地必須全部作農業使用,才可以免稅,如果全部或僅一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不論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面積大小,皆不予核發該項證明,不能免稅。
以往地政機關對於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土地並不准許辦理土地標示分割,因此,單筆遺產農地中縱僅有小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在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不得辦理分割,導致整筆農地皆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而不能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這樣的情形時有所見,且往往該部分未作農用情形僅是一些違章占用鐵皮屋、臨時簡陋設施或祖墳等等,常讓納稅義務人質疑國稅局對整筆農業用地課稅不符合比例原則,而滋生徵納雙方爭議。
事實上,地政機關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分割」的意義,是指土地分割或建物分割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而所謂土地的標示分割,是將相同所有權人的一宗(筆)土地,分割為多宗,其性質僅是純就物的標示所為變更登記,分割後各筆的權利內容並無變動,不涉及民法第759條規定的物權處分行為,
例如A地號土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甲君及乙君各持分二分之一,辦理標示分割後為A之1地號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A之2地號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該兩筆地號的所有權人均仍為甲君及乙君各持分二分之一,此與共有物分割登記,係為共有人間協議就共有物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所有權權利變更登記的情形並不相同;又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雖喪失權利主體的資格,但自繼承開始,其繼承人已事實取得其所遺不動產物權,故內政部於100年1月10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35號令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仍得以權利人名義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先行申請標示分割登記。
以林先生的例子來說,如果將繼承農地依上開內政部令辦理標示分割為2筆或多筆地號以上,使原本坐落在繼承農地上的墳墓與作農業使用的部分分屬不同地號,則分割後的個別農業用地若全部作農業使用,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免徵遺產稅!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納稅義務人依上開內政部令辦理土地標示分割,俾依規定列報扣除,對於減輕民眾稅捐負擔有很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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