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免徵土增稅即免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為奢侈稅、特銷稅)上路不久,很多民眾不熟悉課稅、免稅規定,紛紛向財政部國稅局詢問。
財政部表示,在2年內移轉農地及農舍,如有取得地方政府核發做農業使用的證明,及稅捐處開立的「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就可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移轉農地農舍時,依照農發條例規定,出售農地農舍的人首先要取得區公所核發的「做農業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半年。
接著,到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得申請」不課土增稅,所謂「不課」土增稅並不是免課土增稅,只是會累積到下次出售要課徵土增稅時,一併計算課徵。有了上述2個證明,即可免奢侈稅。
如果出售人要繳土增稅,沒有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就必須向稅捐處申請「符合不課徵土增稅資格證明」,就有同樣的效果,免課奢侈稅。
此外,由於特銷稅條例規定,出售自用住宅及座落基地,免奢侈稅,以為出售停車位沒有免稅,最近就有人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出售停車位的奢侈稅,但其實他的停車位是附屬在自住房子,一起出售。財政部表示,只要停車位是隨自住房子一起賣,當然免奢侈稅。但如果單獨出售2年內的停車位,就要課奢侈稅。
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非自願出售」房地可豁免課奢侈稅,但「非自願」要向國稅局申請,且經財政部公布。
最近有人申請,她因為先生過世後,繳不出房貸,必須出售房子才能償貸款,應屬非自願出售房子。但國稅局及財政部都不同意,因為一旦同意這是非自願出售房子,則以後就會有人申請生病、沒有工作,出售2年內的房子都是非自願,狀況太多,故不准。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2011/07/20
受贈農地五年內須作農業使用才能免稅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地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而在5年列管期間內,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一旦被查獲有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應納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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