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幫人作保,最後卻遭銀行跳過債主,直接找保人討債開刀,「保人變呆人」糾紛頻傳,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檢討貸款契約,公會擬增列警語,提醒民眾替人作保時,了解承保範圍和義務。

銀行公會將在明(28)日理監事會討論此案。據公會建議,貸款契約須有6個月調整期,也建議銀行若有徵提連保人時,須以宣告書方式宣讀,讓連保人了解法律責任和風險。

禁銀行直接找保人

依《銀行法》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和消費性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基於「授信條件補強」,銀行可徵提一般保人,但禁銀行跳過債務人,直接追保人。

立委楊瓊瓔說,有替人作保民眾,莫名其妙接到銀行要求替債務人還債,但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跳過債務人直接追保人,批銀行不合理且不守法令,要金管會檢討。

金管會要求公會檢討貸款書件,須增訂提醒事項或警語,並檢討保證人填寫欄位的妥適性。目前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簽名欄位未有區分,且未加註警語。

公會研擬,未來銀行對自用住宅和消費貸款契約中,須將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的簽名欄位區分,或僅列一般保證人簽名欄,讓替人作保的民眾,了解是當「一般保人」或是「連帶保證人」。

公會也計劃在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下,加註警語,如「本貸款若已提供足額擔保,借款人無須再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未提供足額擔保者,對授信條件的補強,銀行得適需要,洽借款人供連帶保證人」。

區分保人簽名欄位

一般保人和連帶保人最大區隔是,銀行「追債的優先順序」。如借款人欠錢,銀行需先向借款人進行求償,不足部分才得就「連帶保證人」做平均求償;再直到借款人無力還債時,才會找向「一般保證人」要求代為清償。
蘋果日報【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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