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一般多較市價便宜,不過仍需仔細留意筆錄,避免造成烏龍,損失慘重。2年多前台北市松山區延壽街的1樓店面案件,由於筆錄顯示「公同共有1分之1」,連續讓2位民眾烏龍投標卻棄標,如今該案後天又將拍賣,底價1872萬元。

筆錄標示不明確

2009年7月民生社區的延壽街1樓的47.45坪店面進行法拍,連姓民眾以1655萬元首拍得標,但得標後才曉得筆錄上雖記錄為「持分全」的案件,但註明「公同共有1分之1」卻代表屬於未劃定持分比重的意思,等於只買下一半產權。

連姓民眾棄標,投標的保證金331萬元被押在法院,棄標後重回第1次拍賣雖流標,但2009年11月第2次拍賣時,底價1324萬元,蔡姓民眾以加價439萬元、加價率33.1%得標,讓競標者一片譁然。蔡姓民眾得知自己也鬧了烏龍投標後,以棄標收場,該店面成為連續2位得標者棄標的特殊案件。

104法拍網總經理籃茂山表示,該案件容易讓法拍新手誤認為產權完整的案件,後來法院撤標重新更改筆錄,雖保證金可退回,但仍損失執行費。如今該案件筆錄已註明「持分1/2」,本月10日首拍底價2339.3萬元流標,後天將進行2拍,共有人享優先購買權。

頂樓加蓋需留意

寬頻房訊業務經理游律揚指出,一旦遇到「公同共有」的案件,須調出謄本,了解案件的全部所有權人都有遭查封,判斷產權是否完整;此外,筆錄中未標明增建部分為查封範圍,也是常見的法拍屋陷阱,不少法拍新手未留意,就買到了沒頂樓加蓋使權的住宅頂樓戶。 蘋果日報【蔡佩蓉╱台北報導】

公同共有之房屋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拍賣處分債權呢?

有朋友積欠我債務,但他人滯留在國外八年一直未歸,他在台中有繼承一間公同共有之房屋店面,三兄弟公同共有,有出租第三人但是沒有辦理分割為分別共有,律師說這公同共有之房屋不能以強制執行拍賣處分債權!請問我要如何的處理,才能要回我借給他的錢呢?關於公同共有房屋之強制執行問題我問律師他是回答:如下的原因不能執行拍賣「公同共有房屋」可否請各位專家幫我解套!

「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的同意!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上是不得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829條參照)公同共有,亦稱合有,依民法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衣共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公同共有在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公同共有】
一、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一項 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乃依一定原因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 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權者--例如和夥 繼承 祭祀公業 神明會

二、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一項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三、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二項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依實務上見解 各該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存在 學說亦認為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故各公同共有人之債權人自無從對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因會害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且公同共有人不能自由處分其應有部份,故不能對其應有部分執行。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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