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5年前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直到2年前想轉賣房屋時,才發現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提告向原屋主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原屋主應賠新台幣91萬餘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以610萬元的價格,購買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巷內的1間房屋;王男當時將房屋出租,每月收取2萬元房租。

王男提告指出,自己在98年8月間決定賣屋,並與黃姓女子簽約轉賣,但黃女告訴他,房屋感覺怪怪的,只付5萬元就解除買賣契約。他向里長查證後,才發現94年間屋內曾有人燒炭自殺,因而提告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5000元。

原屋主則向法院主張,並不知道有人曾在屋內燒炭自殺,且王男去年另將房屋以668萬元賣出,房屋價格並未減損,先前出租房屋也賺了80萬元租金,沒有因房子成凶宅造成損害。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社會民情,對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對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造成市場交易價格減損,判決原屋主應返還當初賣屋的15%價金,共計9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買到燒炭凶宅 獲賠91萬

又有人買凶宅獲得賠償。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3年後想轉賣時才得知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向原屋主請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凶宅影響房屋交易價格,判決原屋主必須賠償王男91萬多元。

王姓男子是在95年以610萬元的價格,向另一名王姓屋主買下位於台北市吳興街巷內的住宅,隨後並以每個月2萬元租給他人使用。

3年後,王男因想轉賣房子,並與買主約定800多萬元成交,但買主卻以房子感覺怪怪為由解除契約,王男事後一查,才得知屋內在他買前1年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打官司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元。

雖然原屋主辯稱他也不知情,指王姓男子買下後還租出去賺了80萬元的租金,去年也順利將房子以660萬轉賣,顯見並未造成任何損失。

不過,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凶宅並沒有造成房子物理性損傷,或房屋的通常效用降低,但依照我國社會民情,一般民眾對於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除對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也會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同時造成房子市場交易價格的減損。

判決指出,交易的房屋有無發生類似燒炭自殺身亡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價交易甚鉅,已屬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判決當初賣屋給王姓男子的原屋主,應將價格減少1成5的價金即91萬多元,給王男作為賠償。【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躁鬱自殺成凶宅 屋主提告 法院認定不須賠

法拍凶宅 聲請撤銷 法院駁回 大賺保證金

隔壁對門皆凶宅 買屋要退判敗訴 買屋睜大眼

凶宅現形 避免買凶宅 購屋有撇步

隱瞞兇宅 賣屋狠賺168萬 夫妻詐欺起訴

「車道煞」索命 婦求償被駁回 命理學家像路沖

買到凶宅 半年內可求償 簽約5年內有效

到《買到燒炭凶宅 前屋主判賠91萬》的永久網址

arrow
arrow

    ea003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