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信貸等業務,將不需再提供「連帶保證人」!立法院今(25)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金管會則是於晚間補充表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雖然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在擔保不足額時,仍可徵提一般保證人,可是必須以強化信用條件為目的。

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但一般保證人並不受限制。

另外,銀行對於貸款求償時,應該先向借款人,若有不足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若有數人,應向各保證人平均求償;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日起不得超過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受限制。

金管會說明,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而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就不在此限。

金管會也解釋,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情形,所以仍容許利用一般保證制度。

金管會指出,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未來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而是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評估。
卡優新聞 記者  張家嘯

免連帶保人 「貸款人未必有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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