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廣告滿天飛,價格愈優惠、設備愈齊全,才有辦法吸引房客上門看屋,但要如何判斷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在廣告上提到的設備,簽約後才發現沒提供,房東算是違約嗎?

 

保留廣告單 避免爭議

專家表示,在簽約時建議將提供項目例如水電、網路、家具等細項一一列出,以便日後若產生爭議必須進行協商時,較有依據。

租屋廣告中經常用提供的設備來吸引房客,但簽約後卻不見房東提供相關設備的案例層出不窮。

房東若反悔可解約

曾經因為廣告內容而與房東產生糾紛經驗的上班族Amanda說:「當初承租公寓時,看到廣告上寫著『免費提供網路、第四台,和衣櫃等家具』才去看屋,但是簽約後房東卻反悔不提供,甚至還要把家具搬走。」最後Amanda自認倒楣,自行花錢去請網路業者牽線及補買家具。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建議,一般民眾如果遇到跟Amanda類似的問題,可以依法向房東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若合約中有約定提供附設設備,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約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約約訂使用、收益之狀態。」

不完全給付算違約

如果房東未履行契約內容提供相關附屬設備,就算違約,即構成《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

遇到這種情況,房客可以口頭催促房東履行,但如果房東經過催告但仍不改善的話,房客可以依《民法》第254條的「延遲給付」主張解除契約,並且要求房東賠償相關損失。

口頭承諾也能成立

但是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註明應提供設備,而是只以口頭承諾的話,依照《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不一定要以書面合約為必要,房東的口頭承諾也能有效成立。

但房客如果要主張權力的話,也必須要提出相關證明,如果房東仍不出面解決,即可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載明房東違反雙方約定,且溝通後無解決誠意,房客可以房東違反契約內容為由終止或解除租約。

專家建議,房客在與房東簽約時,若當時租屋廣告上有提到相關的承諾內容,例如:免費提供網路、相關設備等,可以先將廣告單加以保留保障權利,以便日後有爭議要和房東進行協商時,能明確舉出廣告單中房東承諾的設備,依約請房東履行承諾。
蘋果日報【顏嘉瑩╱台北報導】

租屋注意事項 延伸閱讀

遲繳房租滯納金1~2% 契約同意即成立

避免租到法拍屋 簽約看稅單謄本

租屋遷戶籍 房東不配合 實地查察可辦理

短期租屋 押金勿高租金 簽合約避免爭議

約滿房東有權漲 租賃權益注意事項

承租頂樓加蓋 租屋合約加註避糾紛

買賣不破租賃 法拍、贈與均適用 房租不得漲

租期內解約 須1個月前告知 降低違約金額

租屋最怕惡房東 房東更怕欠租客 詳擬契約沒煩惱

到《看廣告租屋 簽約須列設備細項》的永久網址

arrow
arrow

    ea003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