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南崁陳小姐問:我是家庭主婦,我先生前二個月過逝,有留一筆遺產,我們沒有子女,家中有公婆及小姑,請問遺產是由我們四人來均分嗎?

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法定繼承人只有三位,即陳小姐及公婆,因為 小姐沒有子女所以由第二順序的公婆與陳小姐來繼承先生的遺產,因小姑屬第三順序,故沒有繼承資格。

遺產應繼分如下:陳小姐得依民法第103011項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陳小姐是家庭主婦本身沒有財產,故可以先分配到先生的一半遺產,再就剩餘的一半,由陳小姐及公婆按民法1144條第2項規定來繼承;陳小姐的應繼分是剩餘遺產一半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公婆來繼承。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相關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中時電子報 楊宗灝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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