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正進行不動產承購委託契約範本的修正,其中對於委託方式、斡旋金及違約罰則有較大的修正,未來斡旋金可能改以保證金一詞替換,對於買賣糾紛在買方已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後,仲介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外,也要額外負損害賠償責任,更加重房仲業者責任,目前全案仍進行修正中。

該範本的第三條法規,內政部認為基於公平原則,認為亦應給與買方有選擇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之權利。針為第九條條文,內政部對於使用斡旋金的名稱極為反對,堅持只有在專任委託之型態下始得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的比例經過內政部與房仲公會相戶折衝而達成。

第十五條中,內政部及學者專家認為仲介公司未完成全部服務,勞務已減少,故只能收取二分之ㄧ,經多次折衝最後勉強達成全部五分之三的共識;內政部也相當堅持對於仲介公司違背專任委託及雙方代理的義務即不得收取報酬。

目前內政部對該範本幾項修正重點為:(紅字為修正處)

第三條 委託方式

委託人得依下列委託方式擇一委託:

一、專任委託

在委託期間內,委託人不得自行購買或另行委託第三人從事與受託人(直營店、營業處所、加盟店同樣的承購行為;受託人亦不得再接受他人之委託承購。

第九條 保證金

一、專任委託

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委託購買保證金現金新臺幣_元 票據新臺幣 元(不得超過委託購買價格百分之一)予受託人,作為委託購買不動產標的之憑據。

二、一般委託

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委託購買保證金或任何議價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第十條 保證金之處理

一、委託人同意於第六條之委託期間,買賣條件一致時,保證金轉為定金。

(一)委託人不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出賣人得沒收定金。

(二)定金若被沒收,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二、買賣條件不一致時,受託人應於委託期限屆滿後二十四小時內無息返還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返還者,受託人應加倍返還保證金。但不可歸責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返還時,不在此限。

三、委託期間內,賣方尚未同意出售前,委託人行使第八條撤回權,或賣方同意出售,受託人未將賣方承諾條件通知委託人前,經委託人行使撤回權,受託人應撤回後二十四小時內無息返還,未於期限內返還者,受託人應加倍返還保證金。但不可歸責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返還時,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專任委託者: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額一次支付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服務報酬之二分之一予受託人:

1、委託期間內,委託人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本契約之標的物自行購買或委託第三者購買。

2、委託購買條件一致,未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3、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4、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第二條雙方代理、第三條第一款專任委託者,受託人除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違反第十三條專任委託各款受託人之義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一般委託者:

(一)委託人未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簽立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委託人應全額一次支付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服務報酬之三分之一予受託人。。

(二)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第二條雙方代理,受託人除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違反第十三條一般委託各款受託人之義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委託仲介賣屋前一定要注意的事項

(1)慎選不動產服務業

如同購買不動產一樣,出售不動產最好也能透過專業的不動產服務業來保障自身的權益;購置不動產是門學問,同樣出售不動產也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項,交由專業合法的不動產

A.詳閱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也是企業經營者,所以和其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前,賣方可以享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內政部公告各項不動交易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參考使用。

B.專任或一般委託銷售、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契約書應該要載明確委託銷售期間,且在期間內若約定不得自行出售或另外委託其他仲介公司銷售則為稱為專任委託銷售,若約定可自行銷售或他仲介公司銷售者,則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委託銷售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若與仲介公司(商號)曾經仲介之客戶成交,則仲介公司有權請求服務報酬。

C.房屋委託銷售時

在您決定將房屋委託仲介經紀業銷售後,仲介經紀業將與您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委託銷售契約書」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建物標示、建物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委託期間、委託總價款、付款方式、授權事項、屋況等項目,經賣方簽章確認,並有該店合法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始完成簽訂委託契約書之程序,委託契約簽訂後,方可進行房屋物件之銷售。

D.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在解說前,該說明書應經賣方簽章。

所以賣方在「不動產書明書」簽章前應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日後負法律責任。

(2)訂價是合於行情

目前合法之仲介公司也會提供不動產附近三個月內的成交行情,作為銷售訂價的參考。因此,訂價時最好考量自己出售的動機,訂價過高不容易銷售,訂價過低又會讓自己受損,合於行情才是上策。

若價格想要變更,賣方或仲介業者要提高或降低委託銷售價格時,必須於委託銷售期間及經賣方與仲介業者雙方簽章確認,才有法律效力。

簽約前也最好清楚瞭解稅費的負擔;買賣過程中所賣方應負擔的稅費中,土地增值稅可能佔最大負擔。

(3)房屋委託銷售後

為了達成您委託銷售的託付,房仲經紀人員將提供下列服務(但您的房屋在委託後,已迅速銷售成交時,下列服務可能無法全部及時提供):

委託後儘速將房屋資料輸入東森房屋加盟總部連線系統,展開全面銷售。進行房屋拍照,並製作銷售資料。

提供市調案例及屋況綜合評析,並據估價原則,提供售屋建議。調齊謄本、權狀影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及地價證明,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需有該店合法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請賣方簽章確認)。

(4)委託銷售期間委託總價之變更

在委託期間,如因市場變化,確實需要調整委託總價、付款方式、或續約延長委託期限時,房仲經紀人員將以「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請您簽章確認,並儘速輸入電腦,以更新委託價或付款方式,儘快促使交易完成。

(5)確認要約承諾書

當買方確定購買意願後,將簽立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書,作為房仲經紀人員與您斡旋及價格條件確認之憑據。

請特別注意,在要約書有效期限內,若您簽認承諾買方欲購條件,或買方欲購買的總價已達到您的委託售價且付款方式一致時,經加盟店通知到達買方,契約即屬成立,要約金即自動轉為定金,但若您不同意買方要約條件,而另作變更時,則視為拒絕原要約,另提新要約,尚須買方同意後才屬於契約成立。

當契約成立後,您與買方應至指定處所就契約內容細節協商,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於買賣雙方簽署後,您可以請特約地政士(代書)及該店合法不動產經紀人簽署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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