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節稅 4撇步
報稅季節到來,房仲業者提醒,不動產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在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皆有節稅的方式及空間,納稅義務人可準備相關文件,才能在所得稅申報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各類申報項目中,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而可能產生的稅務,大致可分為4大類,包括售屋、購屋、出租屋、承租屋等。
以賣房子的屋主而言,最單純的情況是因售屋產生所得,而最簡單的申報方法,就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售屋所得。
舉例來說,該房屋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最新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37%,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37萬元。
但若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價額申報。
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扣抵。
如果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陳俊宏指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如小明在去年度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利息收入有1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餘額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只能以30萬元作為申報。
至於去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在申報所得稅時,也有節稅招數,陳俊宏表示,當民眾同時有購屋及售屋行為,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是有機會可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011-05-03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買、賣屋 房東、房客所得稅申報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