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避土增稅反被奢侈稅套牢 財政部收到奢侈稅爭議案例。

一對持有兩戶房屋的夫妻今年初本想先贈與再賣屋,節省土地增值稅,沒想到奢侈稅6月上路,房屋若在受贈2年內轉賣,財政部認為,要課奢侈稅。

這起案例是王姓民眾在民國77年以妻名義購買新北市中和區的房屋(舊屋),又在去年底以自己名義買台北市中正區的房屋(新屋),王姓夫婦想賣老屋減輕新屋的資金壓力。

由於王妻已用過一生一次的10%優惠土地增值稅,如果賣持有22年的老屋,必須適用20%以上的土增稅,因此在今年2月將老屋贈與丈夫,讓還有一生一次額度的王姓民眾賣老屋,節省土增稅。

未料贈與完成後,奢侈稅立法,王姓民眾因持有兩戶房屋,在6月以後賣持有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子,省了土增稅,卻會被課奢侈稅,反而被套牢。但王姓民眾認為,事實上老屋持有超過22年,不應列為課稅對象。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奢侈稅對房屋持有期間的認定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夫妻贈與也是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如果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一間房屋及坐落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則什麼時候出售都不課奢侈稅。

官員表示,如果王姓民眾不想被課奢侈稅,又想享有優惠土增稅,只能等兩年再賣房子。【中央社】

假贈與真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為了節省土增稅,夫妻之間先「贈與」,再賣房子,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特銷稅),很不合理。但財政部表示,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在2年內出售,就要依法課稅,愛莫能助。

當事人覺得很冤枉,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的土增稅,節省一點稅負,結果惹上奢侈稅,比土增稅還重。

財政部表示,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夫妻之間的贈與,以房子過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房子,要課奢侈稅,不需要發布解釋令。

有一陳情案例,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王太太因為曾經賣過其他房子,已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的權利,100年1月,王家打算賣掉甲屋,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漲價很多,土增稅要課到40%。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不過適用「一生一屋」。

王家認為,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一生一次」,如果以把房子甲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土增稅只要繳10%,可節稅3∕4,且夫妻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也不課贈與稅,沒有租稅成本,是個好主意,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贈與」給王先生,完成過戶。

2月底,財政部宣布奢侈稅政策,6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王先生如果持有甲屋不到2年內出售,要不要課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這是「假贈與、真出售」的情形,明明要出售,卻在法律形式上贈與,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但已過戶給王先生,完成贈與,不能撤銷,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屬於自願性賣房子,當然要課奢侈稅。

上述案例顯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及免課奢侈稅,只能二擇一,不能二種好處都拿。

此外,夫妻因為離婚,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是否可以免稅?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解釋成免課,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假離婚、真出售」案件,所以就不發解釋令,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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