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市地重劃抵費地,免奢侈稅

財政部本周將發布奢侈稅首道解釋令,自辦市地重劃,出資者取得地主的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因為非屬投機土地,免課奢侈稅,這對目前全台灣95處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開發商是一大利多。

土地相關法律非常繁瑣,一般人對都市更新與市地重劃,常感混淆。相同之處為,兩者都有自辦及公辦,兩者的自辦都有政府獎勵。

但不同之處為都市更新的主體是「房子」;市地重劃的主體是都市計劃下「素地」;都市更新的出資者,法律明訂為「實施者」;市地重劃的出資者,法律沒有規定,稱之為參與者。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目前全台灣公辦與自辦中的市地重劃有111區,2,283公頃;其中自辦市地重劃95區,1165公頃。市地重劃如果面積小、過程順利,可能2~3年就完成,如果面積大,過程之中有人反對,時間便會拉長。

一般情況,土地開發商在獲配市地重劃的土地,即使公共建設的工程尚未完工,在同一年就會預售土地,免課土增稅。但如此一來,就會觸及奢侈稅管制2年不能賣的規定,

財政部日前接獲很多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開發與建築業者的陳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1款明訂,出售都市更新案後獲配的房子與基地,免徵奢侈稅,但是,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卻沒有規定可不可以免稅,如果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要加徵10%或15%,將嚴重影響其資金調度。

財政部賦稅署周五將發布奢侈稅的放寬解釋令,考量市地重劃和都市更新類似,政府獎勵民間開發辦理,參與市地重劃獲配的抵費地,並非是短期投機炒作土地,故在2年內出售得以免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2011-07-28 【時報-台北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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