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據遺贈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以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此外,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未成年子女置產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經濟日報/本報訊】

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父於97年間以其未成年小孩乙君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君等4人銀行帳戶。

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銀行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予丙君。是以,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之資金,係屬於甲父所有。案經該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課甲父97年度贈與稅715,600元。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民眾如有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贈與稅者,應儘速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自動補報,以免受罰。(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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