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概要營建署(1)都計、(2)建管、(3)銷售、(4)使用等4個階段查緝工業住宅。房地產景氣好,帶動工業住宅大行其道,引發部分購屋糾紛,營建署決定2月至4月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1)都計、(2)建管、(3)銷售、(4)使用等4個階段,訂定相關審查機制之執行情形,辦理督導查核,以杜絕工業住宅變相使用之情形再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近一、二十年來都市計畫內之工業區產業結構,已從傳統製造業轉向非傳統製造業,加上產業外移,早期所劃設工業區之環境投資條件,已不符時代所趨,土地面臨閒置或轉型之壓力。

為解決工業區土地有效利用之問題,內政部於1994年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於該規範中制定相關之回饋條件及相關變更辦理程序、要件、原則等等,以因應之。
惟為縮短都市計畫辦理期限及放寬工業區之使用,依據2001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識決議配合放寬工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之管制,以解決工業區閒置問題。

內政部復於2002年修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放寬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工業區得申請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使用。

因都會區之經濟快速發展,致使住宅區之土地售價水漲船高,鄰近都會區之工業區土地因售價較低,且交通系統建設之便利及普及性,工業區變相興建住宅之售價,較鄰近合法住宅區之住宅便宜,致使不肖業者因有利可圖,以廠房或一般商業設施申請興建,惟卻變相以住宅名義銷售及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工業區土地變相作為住宅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方政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得處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移送強制執行、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且因不肖建商於報紙宣傳廣告中直接以住宅銷售,或是在銷售廣告中雖載有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供一般商業設施、一般事務所使用字語,但在平面傢俱配置參考圖、樣品屋及模型屋卻仍使用一般含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的住家格局,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建案也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營建署呼籲消費者購屋前,應注意使用分區與用途是否可供住宅使用,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勿因貪圖房價便宜,導致後續非法使用及衍生公平交易糾紛或法院爭訟事件。

另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解決不肖業者不當變相興建工業住宅,該署刻正辦理「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修法作業,調整相關設施之面積比例,並於近期召開會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就地方發展,及申請現況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審查、建照審查核發、興建銷售、取得使用執照(出售後)之4個階段可先採行之防弊措施,納入相關審查要點或機制辦理。

另地方政府於訂定使用項目之審查機制時,應就該項設施之設置係以服務該工業區廠商之目的,並考量該地區工業區土地使用強度,訂定更合理公平之機制。

且短期應優先就工業區放寬申請使用項目之開發義務訂定更公平合理之規定,並請各縣(市)政府儘速就工業區之現況及發展對策,透過通盤檢討程序檢討不適宜之工業區之使用,以避免不當使用之情事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就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執行防範工業住宅之辦理情形,已訂於2012年度2月至4月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都計、建管、銷售、使用4個階段訂定相關之審查機制之執行情形辦理督導查核,以杜絕工業住宅變相使用之情形再發生。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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