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在5月到來,可以節稅的訊息千萬別錯過!家中子女在外求學或謀職,租屋的租金支出,記得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

 

租金支出列報綜所稅 可以節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扣除時,所支付的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夫婦,租屋自住每月租金7000元,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用每學期8000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租金支出10萬元($7,000×12+8,000×2=100,000);另外假若甲君夫婦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兒子住宿費用每學期5000元,雖然實際租金支出為13萬元($10,000×12+5,000×2=130,000),但申報時僅能列報12萬元租金支出。

該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本項扣除額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之上限為12萬元,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

房客族「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節稅法

至於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可以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但是前提是,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舉例來說,若是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以每月租金12,000元來講,一年下來房租支出也有14.4萬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遠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6,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5%的級距,這樣便可以產生(120,000-76,000)x 5%=2,200元的節稅效果。

陳俊宏指出,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只是,如果前半年租屋、後半年晉身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的情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因此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陳俊宏提醒,不論是租屋而居的「房客族」,還是擁有許多不動產出租的「包租公」,或是購屋、售屋族群,只要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就可以省下一筆不小的稅金,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蒐集相關的不動產節稅資訊,並備妥所需證明文件,為自己規劃最划算的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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