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死屋外算凶宅 判退228萬
男子呂文森去年以兩百二十八萬元,向女子張桃紅購買位於高市左營區一棟大廈十三樓,入住後才知道十五年前曾有舊屋主家人跳樓自殺,呂認為張女隱瞞屋況,提告要求解約退款;張女則辯稱跳樓者死於屋外,不算凶宅。高雄地院以跳樓發生地仍屬凶宅,張女應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判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
呂文森昨指判決尚未確定,不想多談,張女則無法聯絡。呂提告指出,去年三月透過房仲向張女買下該屋,搬入後不久就聽鄰居說,十五前曾有原屋主家人跨出女兒牆,站在樓下遮雨棚往一樓中庭躍下身亡,賣方張女卻隱瞞。
「屋況須自己打聽」
張女則辯稱,三年前透過法拍買此屋,不知自殺的事,且當時跳樓者並未死在屋內,應不算凶宅,但法院認為該屋是自殺事件發生地,仍算凶宅,判應解約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高雄地院昨說,法拍房屋前無從得知是否為凶宅,民眾需自己打聽。
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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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雨棚自殺 樓上判屬凶宅
從十三樓爬到十二樓遮雨棚,再跳樓自殺算不算凶宅?在屋內自殺未遂,是不是凶宅?前者法官認為房子是自殺事件發生地,應屬凶宅;後者法官則認為,當時顯示確有人在屋內服藥、燒炭自殺,但並未死亡,與凶宅要件不符。
去年三月廿二日,呂男透過廿一世紀不動產高鐵店,以二百廿萬元向張女購買高市左營區重立路上一間十三樓房子,呂另外支出仲介費用、契稅、登記費用合計八萬多元。
事後,他得知原屋主岳父於八十五年在房屋陽台跳樓自殺,房子是凶宅,對方卻故意隱匿讓他受騙,要求解除契約。
張女說,房子是於九十六年透過法拍買下,投標前曾向大樓陳姓管理組長查明,確認不是凶宅才買,根本不知十三年前曾有人跳樓自殺。
法官認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人」應死於「屋內」為必要條件;死者從屋內跨出女兒牆,站在樓下遮雨棚跳樓,是自殺事件發生地,應屬凶宅,判還買屋費用二百廿八萬元。
另外,前年四月陳男透過信義房屋,以八百七十萬元向李男購買高市復興二路店面房屋,業務曾告知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陳最後仍買下房子,後因貸款壓力將房子脫手,以七百零二萬元低價賣出。陳男認為,自殺消息讓房子成為凶宅,即使未死仍影響價格,對方隱匿讓他蒙受損失,要求賠償八十七萬元。承審法官調閱當時資料,顯示確有吳男服藥、燒炭自殺,但並未死亡,與凶宅要件不符。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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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未告知 判賠200多萬元
高雄市呂姓男子去年買到凶宅,人住以後才聽鄰居說十多年前有人自殺,他訴請高雄地方法院解除買賣契約,要求賣方退款,法官判決被告張姓女子退還他二百多萬元。
呂姓男子提告指出,去年3月22日他以220萬元買下被告張姓女子所有位在左營區一棟大樓13樓的房屋,他搬進去住後,才聽鄰居說,85年間原屋主的岳父跳樓自殺,後來房子經法拍賣給被告。被告故意隱匿事實,未告知他買的是凶宅,他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除了還他原先的購屋款項,加上仲介費、契稅及登記費用,共應還他228萬2958元。
被告張姓女子辯稱,一般所謂凶宅是指「房屋內」曾發生兇殺命案,跳樓跳到屋外,人又不是死在屋內,不應該算是凶宅。
法官表示,依最高法院73年的判例,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人」應死於「屋內」為必備要件。根據警方的資料,被告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應屬凶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即時報導】2010.07.05
http://key88.net/article2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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