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享一生一屋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政府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從99年起增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各款「一生一屋」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中第2款規定,即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該自用住宅之房屋為避免藉由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達到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信託移轉之房屋亦在此規定範圍之內。
該局提醒您,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利用電話詢問。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縣報導】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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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換屋 課稅從寬
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按10%土地增值稅率課稅的優惠規定,民眾若採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只要一年內將名下原持有的舊屋出售,即可適用低稅率課稅。
「一生一屋」的低稅率換屋優惠,原本只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單屋族」,財政部經考量民眾購屋型態包括先購後售,為避免因為先購入新屋,後出售舊屋,導致名下不再只有一屋,影響其適用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因此決定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並放寬適用優惠稅率的認定原則。
舉例來說,甲與太太、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台北市汐止的一棟自用住宅,由於子女就學因素,甲決定搬到台北市區並買下台北中正區附近的一棟新屋。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甲只要在買下的中正區新屋辦妥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將汐止的舊屋出售,保持名下仍僅有一屋的狀況,出售舊屋時即可申請按「一生一屋」10%低稅率課稅。財政部強調,這項變通規定只限先購後售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人才可適用。
「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均享10%優惠稅率的政策,已自今(99)年起實施。財部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放寬一生一屋認定條件,還需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因此民眾若採先購後售自用住宅方式換屋,在施行細則未通過前,暫無法享有10%低稅率優惠,但財部將會考慮日後對符合資格者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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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節稅必知,一生一屋上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業由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更為換屋族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的一大福音。
本局進一步說明,修法過關的「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較過去「一生一次」最大差別在於:
1.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選擇適用「一生一屋」。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一生一次」未限制。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一生一次」未限制。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一生一次」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出售訂約日設籍即可。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一生一次」規定,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
6.出售都市土地面積1.5公畝及非都市土地3.5公畝以內,可享自用住宅用地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規定,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及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以內。
該局指出,「一生一次」優惠稅率,雖然一輩子只限申請一次,但條件較「一生一屋」寬鬆,例如名下的不動產戶數或持有不動產的時間等,皆不受限,只要賣掉房子的前一年,未用於出租或營業,皆可申請適用。
民眾二度換屋時可能要面臨累進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一生一屋」上路後,只要符合相關申請標準,不但能維持使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甚至可享有終身換屋保障。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本局竭誠為您服務。
【台灣法律網】
http://key88.net/article23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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