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動產遭法拍 須繳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的不動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縱使拍賣所得全數用來償付債務,仍屬營業人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必要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3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者,即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有一宗案例,營業人甲公司所有房屋在93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350萬元,經查獲未申報營業稅後,由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約16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屋是被債權人拍賣,甲公司本身並無營業行為,國稅局不應對其課徵營業稅,且該房屋早在93年即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已逾五年核課期間,國稅局沒有課稅權。
不過,公司經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系爭房屋經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行為,在93年2月拍賣給第三人,依現行司法實務將拍賣行為解為「債務人為出賣人的有償買賣行為」。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此標準下,甲公司的房屋遭拍賣行為,亦屬營業稅法稅捐客體的銷售行為;另有關核課期間應自「法律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即自93年3月16日起算五年,其核課期間屆滿日期為98年3月15日,由於國稅局早在98年1月14日即將營業稅繳款書送達甲公司清算人收受,已在核課期間屆滿前完成相關程序,因此駁回甲公司逾核課期的主張。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房屋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者,若拍定金額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以致營業稅無法獲分配受償,系爭房屋拍賣應繳的營業稅,核屬對未受償稅款債權繼續行使公法上的課徵行為,屬獨立稅款債權,不因強制執行參與分配的分配金額未獲清償而消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屋法拍不夠償債 業主須補繳營業稅
營業人所有房屋遭到法拍,若拍定價格不夠清償債務,導致稅捐機關營業稅額未獲分配時,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仍須負補繳營業稅責任。
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在執行分配時,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先順位抵押權人,導致營業稅額未獲分配時,營業人仍須補繳該營業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的甲公司在98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名下房屋,拍定金額4,300餘萬元,執行分配時,除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外,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稅捐機關未獲配營業稅額,經北區國稅局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額200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拍賣所課徵的營業稅額,是由稅捐機關向法院聲請參予分配,公司並無應收價款及銷項稅額的權利,因此不應對其補徵營業稅。案經申經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強制執行法的拍賣,依現行司法實務認為,出賣人為執行債務人,買受人則為拍定人,本案的拍賣行為,其銷售人在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原告,由於原告是公司組織,自始即基於營利目的而設立,其具備營業人身分不容置疑。認定本案拍賣行為屬營業稅法稅捐客體的「銷售行為」,判決甲公司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