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高標者得標 佳姿法拍疑圍標

台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去年十月拍賣佳姿健身俱樂部負責人蔡純貞的房產,前三高標的投標者,「不約而同」未帶身分證,被判廢標,改由第四高標者得標,由於價差達兩千四百萬元,蔡純貞質疑拍賣過程有瑕疵,向法院聲明異議;台北地院法官鄭麗燕裁定指出,本案拍賣「明顯有圍標之嫌」,全案廢棄,發回司法事務官重新處分。

台北地院原定本月廿三日將蔡純貞的房產點交給得標的第四高標陳姓男子,但因傳出圍標瑕疵,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庭長林鳳珠表示,暫停點交,將待高院裁定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蔡純貞經營的「佳姿養身工程館」九十四年五月宣告倒閉,積欠各銀行及會員債務高達九億多元,集團名下的房地產陸續被法院查封拍賣。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十月廿七日委託金服公司拍賣蔡純貞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首都大樓七樓辦公室,因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忠孝商圈店面交易熱絡,吸引廿五張標單投標。

投標當天,于姓男子以二億九千二百萬元獲得第一高標,他卻以未帶身分證為由棄標,依拍賣規定應由次高標者得標;但第二、第三高標者也都以未帶身分證棄標,最後是出價第四高的陳姓男子以二億六千多萬元得標。

蔡純貞指出,第四高標的出價與第一高標差了兩千四百多萬元,她懷疑以「未帶身分證棄標」方式圍標,造成她的損失,也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她向負責強制執行業務的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卻被駁回,而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鄭麗燕審理後認為,依據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的規定,開標應以最高標者得標,這件拍賣第一、第二及第三高標者都依法投標,並附帶保證金,投標有效;縱使開標時,他們都未帶身分證核對,但並不影響投標的合法性,金服公司的拍賣官卻直接宣布由第四高標者得標,「誠有可議之處」。

裁定指出,如果認為得標者都須當場提出身分證才能得標,將使投標人心存僥倖,隨時可用未帶證件為由,棄標不買,製造圍標空間。

法官指出,這件拍賣案,前三高標者都用未帶證件理由棄標,「顯有故意圍標之嫌」,拍賣官沒有查明,也不理會債務人當場異議,就宣布由第四高標者得標,侵害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權益,也立下法院拍賣的不良示範,裁定發回司法事務官重新處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1.02.21

佳姿法拍/重拍或給最高標  不同調 司法事務官不甩法官

佳姿拍賣案,爆出法官和司法事務官不同調,司法事務官還數度不甩法官的裁定,執意要進行點交;而金服公司在法院發函委託金服拍賣前一天,就已發出拍賣公告,法官認為,「速度異常地快」,有違常理。

去年十月廿七日金服公司拍賣佳姿忠孝東路商圈的辦公室後,佳姿質疑拍賣過程有問題,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都被駁回,佳姿再提聲明異議,案子到了法官手上,法官在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及今年一月十四日,兩度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的處分,發回重裁,但司法事務官仍在今年二月一日裁定金服公司的拍賣有效。

佳姿不服,再度聲明異議,法官二月九日第三度裁定,仍然將司法事務官的處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法官前兩次裁定中強調,法院依職權委託金服公司拍賣,或是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委託金服公司拍賣,依法都必須在「第一次拍賣前」提出,而佳姿拍賣案,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由法院進行第一次拍賣,因無人投標而流標,依法以後都由法院決定拍賣。

但是債權銀行合庫卻是當天才向法院聲請改委託金服公司拍賣。法官認為,合庫改由金服公司拍賣,與必須在「第一次拍賣前」提出,於法不符。

離譜的是,司法事務官依債權銀行的聲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函給金服公司委託拍賣,但金服公司卻在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就已製作好拍賣公告,發函給債權人及債務人,「速度異常地快」,而且金服公司的拍賣公告還將拍賣地號寫錯,在第二天又重新更正拍賣公告。

法官指出,金服公司這種混亂的作業程序,竟然都對外公告,不但造成當事人的困擾,也造成投標人的困惑。

但司法事務官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他就批示改委託金服公司拍賣,書記官立刻電話通知金服公司,金服公司為求時效,才在正式收到法院公函之前,就先對外製作拍賣公告,這件拍賣作業程序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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