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用不動產」部分-特種銷售稅

 

奢侈稅內容概述

注意1/持有期間之計算

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注意2/出售不動產可能賺了價差,但賠了稅金

以一戶買入取得之成本1億元,出售1億1仟萬元的豪宅為例 ,賺取價差高達1仟萬元,但應繳之銷售稅如下:

1. 一年內賣出:

銷售稅=1億1仟萬×15%=1,650萬元

淨賠650萬元=價差1仟萬-銷售稅1,650萬元

2. 二年內賣出:

銷售稅=1億1仟萬×10%=1,100萬元

淨賠100萬元=價差1仟萬-銷售稅1,100萬元

注意3/不動產特種銷售稅─排除條款

排除課徵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營業使用或出租;

2. 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的換屋者,因換屋過程形成「暫時擁有2屋」的狀態,排除課徵特別稅。不過,須在取得新屋後1年內,出售舊屋;

3.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5.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8.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注意4/不動產特種銷售稅─罰則

非自用不動產採取自動申報制,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1.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非自用不動產之特種銷售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2.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非自用不動產,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2011/05/10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郭宗銘、副總經理 余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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