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消費性貸款,禁徵提連帶保證人。金管會今天表示,銀行將更著重擔保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徵信。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保障消費者權益,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他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只是銀行徵信的條件之一。

邱淑貞說,若未來銀行辦理住宅貸款、消費性貸款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那麼銀行徵信將會更著重借款人徵信,確保借款人所提供的擔保品是否足額,以及借款人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穩定等。(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

立院初審 貸款取消連帶保證人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消費者權益,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他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

中央社6日報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在草案初審通過後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不過,借款人若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過去民眾若想向銀行借貸,卻沒足額擔保時,就需找連帶保證人作保,卻常傳出「保人變呆人」糾紛,促使他提案修法。

他說,「事實上連帶保證人就是連帶債務人」,而現行銀行法對銀行辦理消費性金融放款,如購屋、買車與預借現金等的規定不明確。

賴士葆表示,實務上銀行就算已取得足額擔保,還是會在契約中「玩文字遊戲」,利用一些遊走法律邊緣的合約條文,要求借款人需提供連帶保證人,或要求一般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明顯罔顧現行法令精神。

賴士葆的提案還增訂,因自用住宅和消費性放款所徵提的一般保證人,保證契約從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薛凌表示,有的契約超過 15年,如房貸甚至超過20、30年,她建議應隨主契約調整有效期間。

陳裕璋答詢表示,一般保證契約都依附在借款契約上,和借款時間相同。以房貸為例,一旦修法通過,可能會影響銀行縮短房貸借款期限。

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只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王鵬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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