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逐漸轉涼,正是泡湯的好時機,前幾年台北市北投、陽明山、淡水、八里、三峽和林口地區,溫泉宅盛行,預售價格往往比區域一般住宅高出一成五到兩成不等;

 

但近來交屋時,衍生出不少糾紛,不是溫泉器材荒廢未使用,就是根本沒有溫泉,經濟部水利署官員指出,購屋時,民眾可要求建商提供溫泉開發許可或是供水證明等文件。

官員並強調,最好是選購建商已鑽探出溫泉,並已建妥聯通管線至公設或家戶的個案,畢竟眼見為憑!

由於溫泉法目前仍在過度期,落日時間是民國一○二年七月,亦即業者開發不一定要取得水權,水利署官員認為,民眾為求自保,最好還是要求業者提供水權及開發許可等文件佐證。中國時報 【王莫昀/台北報導】

溫泉宅 沒溫泉 判建商減價136萬元

根林建設於基隆推出「優泉小鎮」建案,主打「戶戶有溫泉」、「優良溫泉住宅」等廣告訴求,但彭姓屋主購屋後卻發現根本沒有溫泉可用,一狀告上法院。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廣告內容也屬契約義務的一部分,不具溫泉的溫泉宅價值勢必貶損,判決建商應減少價金一百卅六萬元。

起訴求償的彭姓男子在九十七年間,由妻子名義購入優泉小鎮一戶四層樓建物,原以為入住後即可享用溫泉,但交屋迄今兩年餘,屋內始終沒有溫泉出現,「泡湯夢」也跟著泡湯,認為建商詐欺交屋要求賠償。

彭某主張,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極力標榜,主打溫泉小鎮建案具「豐富生態環境」、「別墅生活品質」及「優良溫泉住宅」,還在廣告中註記已取得基隆市政府核准開發溫泉的核可字號,他因為信賴廣告內容才與建商簽約購屋,沒料到只是一場空。

建商則稱,供應溫泉只是附加價值,並非房屋買賣契約的絕對義務;且建案的溫泉設備早已設置完畢,受限相關行政程序尚未辦妥才無法合法使用,假以時日即可供應溫泉,房屋價值並不會因此損失。

承審法官則認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廣告內容也屬於契約義務的一部分,而建商當初推出的宣傳文案中明載,「從有權、有錢到有泉」、「給我溫泉,其餘免談」、「它是戶戶有溫泉之獨棟別墅」,但是交屋迄今並無溫泉,建商得負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也認為,建商銷售廣告主打「戶戶有溫泉的別墅」,但若溫泉宅沒有溫泉,勢必影響成交可能性與轉售價格,因此依據專業鑑定公司意見,認為該處房屋因不具溫泉功能價值貶損達一百卅六萬元,判決建商減少價金一百卅六萬元。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關之琳代言會館 廣告不實?公設未點交 消官批建商

房屋廣告多留意 處處皆陷阱 保留DM 買屋停看聽

購溫泉住宅 把握四要項 維護、水權、交通為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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