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北市水蓮社區的住戶孔勝民,去年住家遭竊,他認為大樓保全沒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索賠損失的一百三十多萬元;高院以保全公司是與管理委員會簽約,孔某並非契約相對人,沒有權利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判決孔敗訴確定。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去年與水蓮社區簽訂契約,負責提供警衛保全管理維護服務,並將保全部分委任中信保全公司全權負責。

去年九月間,孔勝民住家發生竊案,經警方研判竊賊應該是從住家的主臥房或浴室攀爬進入行竊。孔自稱家中現金五萬六千、人民幣二十九萬被竊,合計損失約新台幣一百三十萬餘元;他認為保全對社區門禁管制不實,未落實社區治安維護,欠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提告要求保全公司賠償損失。

孔向法院主張,保全業務的承攬契約,雖是社區管委會與中捷公司簽訂,但管委會本質上及組織形成是住戶代表,所有管委會所為的法律行為,是代理住戶為全體住戶與保全業者簽訂「第三人利益契約」,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中捷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他失竊的損失。

本案一審在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孔雖不是契約相對人,但契約的內容是對社區住戶給付,孔勝民為利益住戶,依法對中捷公司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住戶家中失竊,當然可以向保全公司求償。不過因他家中失竊情形不明,沒有確實舉證直接關聯性,無法認定是否與保全公司沒有履行契約有關,判他敗訴。

孔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合議庭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直接指出保全公司與管委會簽訂的根本不是「第三人利益契約」,雖然契約內容是對住戶給付,提供保全服務,但孔勝民並非契約的相對人,沒有請求保全公司履行契約的權利,駁回上訴,判他敗訴確定。

同樣事實 兩樣判決 打官司像擲筊?勝訴要靠運氣

同樣的事實,法官依同一部六法全書所為的判決,卻出現二種截然不同的結果,這種情況在民、刑事判決不時可見,早為民眾詬病。如果民眾打官司,得取決於承審法官對法律的見解是有利或不利自己,何異於在神明前擲筊?水蓮社區孔姓民眾家中失竊向保全公司求償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部分法官認為,管委會是受住戶委託與保全公司訂立契約,契約內容是對住戶提供保全服務,所以住戶住家失竊,當然有權利向保全公司求償。但另一派法官認為,住戶並非契約相對人,因此根本沒有資格主張任何權利。

律師林信和表示,他曾受委任打過類似官司,幫住戶告大樓保全公司因沒有盡責,導致住家被小偷侵入竊走財物,以權利受損,向保全公司索賠失竊的損失及精神賠償金。

當時,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管委會是法律規定代表住戶的組織團體,代表住戶簽約、雇用保全。住戶因而是契約的直接相對人,當然有權向保全公司主張權利,請求依契約給付所受的損失;最後法院採用他的見解,判決保全公司敗訴,需對住戶理賠。

比較水蓮社區案,近乎相同的事實,竟出現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事實上,法律應有延續性、穩定性,如果因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不同,進而各依心證做出歧異判決,必然遭到質疑。而全台大樓不知凡幾,類似情況不在少數,最高法院應及早做出統一解釋,作為法官裁判上的依據,避免一再引發判決爭議。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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