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被課奢侈稅,不少房市投資客轉賣為租。但國稅局提醒房東,不只房租和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質是預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名張姓地主出租土地,未依稅法規定將收到的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由於累進稅率,補稅加罰鍰共約新台幣1870萬元。

國稅局表示,張姓地主租地給 A公司,除約定每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並約定A公司每5年付一次變動押金4800萬元。4800萬元相當於 4年租金總合,可攤轉成未來4年的租金。

這家公司在99年一次付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張姓地主認為,4800萬元屬於100年到103年的租金,應該在未來4年分年申報綜所稅,今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申報1200萬元租金和1000萬元押金的利息。但國稅局認定,4800萬元屬於一次給付多年的租金,張姓地主在收款當年度就應該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綜所稅的認定是以所得實際取得日期為準,這是「收付實現制」;綜所稅還有「累進稅率」的設計,高所得要適用較高稅率。

國稅局官員表示,張姓地主以為4800萬元變動押金應列為100年到103年各年度租金收入,應該是無心之過,決定輕罰,但本金稅款適用累進稅率,總共還是繳了1870萬元左右。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

國稅局: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報稅

房東或地主收取租金及押金利息收入都要依法申報所得,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民眾出租土地,未依稅法規定將收到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遭到處罰,本金補稅加上罰鍰合計1870萬元。

臺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收取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課稅。

最近國稅局查獲一名地主出租名下土地給某公司,約定每年租金1200萬、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每5年付變動押金4800萬,可以攤轉入未來4年的租金。

這家公司一次給付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但地主辦理99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漏報變動押金4800萬元的年息收入,遭國稅局裁罰。

『因為他有列報扣繳憑單,罰鍰方面只罰他0.2倍,算下來總共繳了1870萬左右,本金稅款加罰款,罰款約36萬左右。』

國稅局表示,這名地主認為變動押金應該列為100到103年各年度的租金收入,因此未列申報屬無心之過,但其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黃悅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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