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發佈奢侈稅最新解釋,靈骨塔等「陰宅」短期出售不必課奢侈稅。另外,首次公告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免課奢侈稅案例,未來有類似情況不用向國稅局申請認定,都可自動適用免繳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後,明訂賣出「持有期間在二年內」、非自用房地產或都市建地,要加課10%~15%奢侈稅。很多民眾都會預先買下靈骨塔來替自己或家人安排「身後事」,有些人甚至買下多個塔位來投資或避稅,若短期賣出這些「非自用」房地產,依法應課奢侈稅,但引人爭論。

財政部官員表示,從奢侈稅立法目的,應是對房價不合理飆漲,讓大家「住不起」問題,因此,「人住的才算」(鬼住的不算),陰宅也沒有稀少到有炒作、哄抬價格現象發生。為避免殃及無辜,財政部昨發佈解令,將陰宅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之外。另外,因「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短期出售不動產,不必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一名新北市民眾,86年時在新北市買了一戶自用不動產,去年則在新竹縣買了新房子。近期該民眾因遭任職企業依法資遣,打算出售位於新竹縣不動產,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課奢侈稅認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奢侈稅採「誠實申報制」,在「非自願性離職」免課奢侈稅的案例公告後,未來有類似狀況的民眾,都不用申報繳納奢侈稅,但要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日後國稅局查稅時提出說明。

日前有位台中民眾短期出售新屋,自認「長輩不喜歡」屬非自願性因素而漏報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出,連補帶罰上百萬元。財政部官員強調,「非自願性因素」可免課奢侈稅,但須由國稅局認定並經財政部公告,因「長輩不喜歡」而賣屋,不適用免奢侈稅規定。(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奢侈稅新解釋令

財政部2011年12月2日發布奢侈稅解釋令,因為「非自願性離職」而必須出售房屋者,排除奢侈稅課徵的範圍之內。另外,靈骨塔之類的交易項目,也排除在奢侈稅範圍之外。

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

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財政部另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所稱「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由該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稽徵機關日前陳報1案例,某君於1997年間即持有新北市1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2010年間於工作地點新竹縣另購置1新房地,至共持有2戶房地,其後該君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而欲出售該新房地。符合該條款規定之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財政部爰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公告上述適用情形。(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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